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程雷
智慧法院在现阶段具有审判辅助、司法管理、对司改方案进行决策和评估等重要价值,我们当以深化改革完善智慧法院职能应用,在创新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伴随着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的展开,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巨大改革浪潮当中,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改革第一次产生了交汇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智慧法院”、“智慧审判”等类似的改革趋势正在为不少地方法院接纳并深度应用。总体上看,笔者认为,智慧法院这一改革趋势的出现植根于中国的土壤,符合了中国的国情,展示了中国的智慧,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体遵循的本轮司法改革,着眼于破解多年来制约司法制度完善的重大体制性问题,面临着一系列特有国情条件。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案件高发的背景下,推行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等重大体制性改革,首先要考虑解决的是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更无需讳言的是,司法人员的整体素养距离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司法责任制的推行面临着中国式的两难选择。这些中国问题与国情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都需要认真面对与妥善解决。
一、智慧法院现阶段的重要价值
1.审判辅助
现有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提供了诸多辅助审判的有效工具,比如司法资源智能检索、审判经验智能共享帮助法官更为便捷地搜寻、检索相关的法条、类似判例、法律文书等审判参考资料;庭审语音智能识别大大减轻甚至替代了书记员的记录工作;裁判文书辅助制作、智能分析等功能减少了裁判文书的差错率、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审判辅助职能的效果愈发凸显,并向逐步实现审判辅助职能的智能化过渡,为法官集中精力行使事实与法律的判断权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2.司法管理
有人的地方就有管理的需要,去行政化不是去除行政事务的管理,而是去除行政化的方式处理案件。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如何建立公平、公正、透明、有效的法官管理与考评机制历来是司法改革中的难点。传统考评机制的指挥棒饱受诟病,但迄今为止,人们似乎并未探索出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路径。“没有考核不干活、有了考核瞎干活”的怪圈始终困扰着司法绩效管理以及当前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进程。而全程留痕的法官办案过程的信息化,为业绩考核、职业作风监督、司法责任追究等提供了海量客观数据,极有可能改变过去大锅饭式的依靠经验的考评机制,将法官的审判行为数据化、可视化之后,公平、公正、客观的考评机制将有望建立。
3.司法改革方案的决策与评估
司法改革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建立在客观数据的评估基础之上,司法改革的评估将有望彻底告别众说纷纭、以点带面的片面评估,将司法改革方向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就能根据大数据评估结果,客观呈现改革成果,及时纠偏,在改革中自我完善,大数据将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大数据将真正揭示什么是诉讼规律、什么是成功的改革,这将为司法改革砥砺前行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二、以深化改革完善智慧法院职能应用
1.突出应用重点、防止数据干扰
数据本身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数据挖掘与深度应用,海量数据背景下更应围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突出数据使用重点,防止海量数据形成没有必要的干扰。比如,对于类案成因与犯罪趋势的分析,虽然可以从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中提取分析,但由于进入审判案件的样本本身的代表性不如公安机关相关数据库的基本资料多,且公安机关运用数据的方式与法院的审判管理与辅助审判的主要目标关联不大,就不宜过度地将公安机关的数据库进行比对研究。
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应用重点应当仅仅围绕办案辅助、智能提示,突出其在批量案件、类案中的应用效果,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在案件质量监督与评查中的应用广度与深度,由关键节点的监督走向全数据、多样性数据的收集与应用。
2.深度应用与适度发展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义的送达与一国所处的基本国情息息相关。信息革命、信息社会的发展需求固然迫切,但作为社会发展晴雨表的法院既要把握时代脉搏,更要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中国信息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法院信息化的发展应当不能损害正义的可接近性,特别是对于以服务当事人为目的的信息化建设首先应当考虑技术的友善,不能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增加过重的技术负担,形成技术鸿沟、数据鸿沟。
同时,智慧法院不应当成为社会数据的采集者,除自身管理数据外,法院可以是使用者,不能成为积极主动的搜集、储存角色,这是法院定位使然。从这个角度来看,智慧法院除自身的管理数据外,主要是数据的共享与使用者。
3.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社会是典型的风险社会,信息技术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本身都是双刃剑。数据安全是智慧法院的生命线,数据安全既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更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前者要坚持硬件、软件、数据存储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国有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以及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国内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适用,知情同意、有限使用等个人数据保护的通行原则应当加以遵循。
4.分类管理改革的方向调整
现阶段智慧法院建设应用的直接功用突出表现在审判辅助人员的机器替代,而审判辅助人员力量的不足历来是制约法官员额制推行的重要障碍,因此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审判辅助工作中的应用将有效破解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的难题。但这一难题的破解也直接对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配比设计产生影响,一个法院的信息化程度直接决定着三类人员的比例。可以直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书记员、法警甚至部分行政人员将被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所替代,如何将分流出来的司法人力进行重新配置,值得改革者未雨绸缪,释放出来的这些人力资源如何重新配置到法治建设之中,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值得认真研究并做好政策应对。
信息技术替代人类的重复性工作一方面是残酷的,另一方面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信息技术的发展倒逼人类进一步挖掘人类智慧,在创新的道路继续前行。就司法而言,在信息技术背景下,批量案件的处理工作会更多地交给人工智能,法官应当更为专注法律适用、证据判断、法律解释等纠纷解决的核心事务。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7/10/content_127572.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