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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司法公正防火墙 又是法官安全守护者

时间:  2017-05-23 09:14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庭长们是案件的裁判者,是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防火墙,是司法尊严和法官人身安全的守护者。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各级法院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的逻辑历史性地改变了。现实情况是,部分院、庭长对不再签发裁判文书后如何履行职责感到陌生,对如何实现放权而不放任感到纠结。这说明,“剧本”已经进行了重大修改,可相当一部分“演员”对进入自己的新角色还不太适应。
 
首先是案件的裁判者。司法改革全面推行前,院、庭长虽然都拥有法官职务,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中,院、庭长习惯于幕后指挥,更愿意像导演一样让演员领会其意图、听从其命令。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大多数院、庭长成为员额法官。鉴于入额就得办案,各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都为院、庭长规定了一定的办案任务数,并且倡导院、庭长们要自觉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这就逼着导演们不得不改行当演员,亲自粉墨登场,从幕后走向前台。如果院、庭长将自己的第一角色仍定义为领导,将其他法官仍定义为自己的下属,特别是仍认为自己在案件上的意见其他法官必须奉为圭臬,司法责任制这台大戏将难以为继。
 
其次是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设置院、庭长这些职位,其职责就是组织、协调好本院、本部门的审判工作。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条需要多个部门协作的流水线,法官之间、法官与办案辅助人员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都需要顺畅链接,那么传接配合、工作机制上的龃龉或不畅,就需要有人经常进行维护和协调。就像企业内的管理者那样,哪里的螺栓松了,紧一紧,哪里卡住了,通一通。宏观层面,工作目标需要设定,进度需要督促,机制需要优化。这也正是院、庭长这些职务需要存在的理由。除了发挥好审判带头作用,院、庭长们在审判管理方面发挥作用不仅空间巨大,而且作用不可或缺。可以说,院、庭长,就是办案之外还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组织、协调责任的法官。
 
三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防火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下发后, 法院收到的来自内外部的干预行为虽然明显减少,但远未绝迹。有底气干预司法者,往往位高权重,在法官的职业保障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要想抵制这些干预,须抱着“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决绝。在这种语境下,需要各级法院的领导坚决地站在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上,除了自身绝不违规干预案件,更要帮助法官抵御非法干预,积极充当维护司法公正的防火墙。另一方面,案件裁判权的扁平化,短时间内还会带来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司法公信力会受到较大影响。这又需要院、庭长们通过审委会、法官会议等机制和同类案例编撰、推送等方式加以解决。打造公正司法的环境、建立公正司法的工作机制,这是时下院、庭长们必须充当的又一角色。
 
四是司法尊严和法官人身安全的守护者。当前广大法官特别期待院、庭长们特别是院长们能在守护司法尊严、维护法官人身安全方面充当守护者的角色。从全国情况来看,司法责任制推行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舆论导向下,各种直接针对法官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时有耳闻,在诉讼中被当事人侮辱、殴打、威胁成为许多法官不可承受之重。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各级法院院长处罚各类妨碍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但在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在法官被当事人侮辱、殴打、威胁后,只是息事宁人,不敢依法处罚,这种缺乏责任担当的做派,着实伤了一些法官干警的心。在诉讼之外针对法官的不法侵害,有些已经有被尾随跟踪之类的明显征兆,但一些法院领导对法官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导致法官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上述这些情况,需要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在诉讼之内的坚决予以处罚,在诉讼之外的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如果法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又如何指望他们能在案件的裁决中输出公平正义呢?因此,做法官的守护者也是院长们必须履行的职责。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角色的进入需要有一个自我认知、学习和在其他角色的期待中不断定型的过程。对于上述院、庭长们的新角色,有的需要院、庭长们通过学习,加强自我认知来转变,而司法公正防火墙和法官安全守护者这两种角色,希望能在法官们的期待中尽快形成。(高波)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5/23/content_125778.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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