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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担当使命 护航“一带一路”

时间:  2017-05-18 10:58
最高人民法院 张勇健
 
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担当起时代使命,从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国际司法合作、推动国际规则制定、繁荣涉外司法理论研究五个方面着手,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基础,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2017年5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作主旨演讲,回顾了四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揭示了“丝路精神”的深刻内涵,并为“一带一路”的未来发展方向作出了前瞻性的部署。“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给人民法院涉外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发展机遇,对涉外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深刻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自觉担当起时代使命,从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国际司法合作、推动国际规则制定、繁荣涉外司法理论研究五个方面着手,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基础,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伟大实践作出应有贡献。
 
首先,要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一带一路”战略是一项凸显顶层智慧、布局的系统工程,地域横跨亚非欧,沿线涉及60多个国家、44亿人口和21万亿美元的经济总量,是跨度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合作带。维护地区环境的安全、稳定,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严厉惩处海盗、贩毒、走私、洗钱、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拐卖人口等跨国犯罪,妥善审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金融、港口、航运、仓储、物流等领域的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办案程序,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随着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资、能源合作、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互联互通,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和跨多国性特点日益凸显,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涉外案件的连结点,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恪守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宗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其次,要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的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等、文化背景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各异,各沿线国需要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涉沿线国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应探索司法支持贸易、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保障沿线各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条约义务的履行。通过推动设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国际中心,有效统筹资源,加强合作协调,发挥调解中心、仲裁中心和司法机关等不同纠纷解决机构的能动性,在遵循共同的国际法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快速高效妥善地处理好多元类型的“一带一路”纠纷。当前,“一带一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建立、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如何设立,都是急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其三,要加大国际司法合作,营造“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包容的国际法治环境。“一带一路”是推动多赢、共赢的产物,是在多国参与、多种形式、多元领域下的合作,其中司法合作是区域深度合作的重要体现。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有必要以主权平等和友好协商为原则,以强化司法协助和实现司法政策沟通合作为主要内容,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全方位的司法合作。要通过司法协助、信息交换、网络平台等多元方式构建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真正解决查明和适用外国法难的问题。在受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时,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据国际条约以及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办理送达、取证、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各项工作。对于尚未与我国签订刑事或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根据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司法协助,展现我国倡导扩大司法协助范围的积极立场。要充分发挥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会议、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等一系列多边司法合作机制作用,共同研讨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促进各国法治互信,携手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公正、开放包容的国际法治环境。
 
其四,要推动国际规则制定,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的全球治理秩序新模式。“一带一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升级版,开创了区域融合和全球治理的新模式,标志着中国由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转变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主要推动者。国际规则是国际综合实力的反映,“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司法应在国际规则的确定和引领上有所作为。人民法院应当更加注重具有国际影响的案件的审理,积极在重大法律问题上作出有国际影响力的判决;应当更加深入研究沿线各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贸易、投资、金融、海事海商等国际条约,增强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应当更加注重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解释条约以及适用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填补国际法空白,推动国际法治进程;应当密切关注涉自贸区、涉六大经济走廊的国际经济合作进展,及时完善司法政策、制定司法解释,发挥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导向作用,促进国际经贸投资规则的发展与完善,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全球治理秩序新模式构建坚实的国际法治基础。
 
其五,要繁荣涉外司法理论研究,搭建“一带一路”建设的一流智库平台。任何建设规划背后都有其相应的理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赋予智库的任务更为艰巨,责任更加重大。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次日,成立了“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中心先后聘任44名海内外知名法学家及涉外审判实务专家作为研究员,并下辖11家研究基地、4家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针对“一带一路”建设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指导“一带一路”研究中心编撰的《“一带一路”司法理论与实务纵览》丛书陆续出版。今后,中心及各研究基地将继续坚持需求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在研判前沿司法问题、辅助国家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影响,切实践行周强院长提出的“坚持高标准定位,以构建‘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一流智库为目标,充分发挥好专家学者和中心的参谋助手作用,促进提高涉外审判水平”的要求。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迈出坚实步伐,人民法院将继续以务实担当的时代精神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措施,护航“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5/17/content_125549.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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