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立行
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顾名思义,就是由法官自发组成,对法官审判行为和审判事务自主管理的组织。它出现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背景下,是司法改革理念逐步深化并落实到实践中的结晶,是突破传统审判管理制度的有益尝试,也是让审判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促进司法正义的重要举措。
法官自主管理彰显了“法官为中心”的改革理念。以员额制为核心的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其宗旨就是要在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基础上,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以法官为中心重新配置人力资源,另一方面使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也加入到一线审判团队。这就要求法院必须由传统行政主导的垂直管理模式向以审判业务为主导的扁平化模式转变,将管理权适度下放,使管理更加贴近审判实践。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正是实现这种转变的桥梁。
法官自主管理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利保障。司法责任制看似是加强法官的审判责任,其实本质上是审判权力的重新配置,使其与审判责任相一致,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从而杜绝“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权责不一”的现象。“由裁判者负责”的前提是“让审理者裁判”,就是要切实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但不受到司法机关外部力量的干涉,也避免司法机关内部过多的行政干涉。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管理”,它的灵魂是“自主”,这种定位充分体现了审判权责的一致性,以审判事务自主监督的强化弥补了行政监督的弱化,保证权力下放而监督不松。
法官自主管理可以有效提升审判质效,体现司法公正。审判质效体现为一系列的指标数据,这些指标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落实,也只有法官才能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前提下检验这些指标数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促成质效指标的达成和不断完善,让质效数据更能体现司法规律以及审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避免行政性指标的任意性。司法公正也要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进行体现,也只有法官自身才能更好地发现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更深切地感受到民众对司法的要求,从而通过自主管理在司法礼仪、法官行为以及审判程序和审判技术上进行有效统一,形成主动的自我约束机制,将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法官自主管理可以有效增强法官的凝聚力,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养。法官自主管理打破了传统行政管理的条块格局,以审判业务为中心,以管理为抓手,开启了不同业务庭之间的沟通渠道。一方面,法官自主管理使原本相互独立的审判事务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整合起来,不但可以发现实践中带有共性的问题,而且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不同角度,有利于法官相互借鉴解决问题的经验。另一方面,不同业务领域和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官在同一平台上汇聚,可以教学相长,开阔视野,培养全局性思维,促进法官团队整体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尽管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尚属新生事物,有待实践检验和进一步完善,也需要与法院现行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体制进一步磨合,但作为体现司法改革理念的有益探索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