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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

时间:  2017-03-22 09:39
在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立足我国家事审判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域外有益做法,不断总结家事调查的实践经验,尽快形成稳健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实现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统一化、规范化、法律化,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正、高效地处理家事纠纷,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充分认识家事调查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家事纠纷特殊性的必然要求。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它是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或财产纠葛,具有伦理性、隐秘性、公益性、复杂性等特征。家事案件普遍存在证据收集难、案件事实查明难的问题。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不能完全采取当事人主义,必须实行国家职权干预,深入细致地调查家事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和事实真相。因此,在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应当设置专门的家事调查员对有关事实进行探明并提出调查意见,以便法院对家事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家事调查员的作用是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无法替代的。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家事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如果让法官从事家事调查工作,就会影响家事案件审理效率,导致更多的家事纠纷不能得到尽快解决,同时这也不符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家事调查的对象通常为事实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并不一定能够胜任家事调查工作。因此,家事调查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专门人员进行。事实上,家事调查员能够以更加直接的方式感知当事人的情感,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他们对家事纠纷事实的探知更为清晰、准确、全面。另外,将家事调查活动同法院审查判断案件事实隔离开来,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处理家事案件的疑虑,提高家事纠纷解决的司法公信力。
 
其次,严格规范家事调查员的选任资格。家事调查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事调查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应当严格规范家事调查员的选任资格和条件,确保进入家事调查员队伍的人员能够胜任家事调查工作的需要。对于符合家事调查员资格的人员,可以任命为家事调查员。此外,为适应家事案件日益增长的现实需要,可以进一步拓宽担任家事调查员的渠道。对于在高等院校学习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犯罪学,以及其他与家事调查业务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如果具备国家公务员任用资格,也可以担任家事调查员。如果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务,或者曾经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也可以任命为家事调查员。总之,担任家事调查员的公民必须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和社情民意,具备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专门的调查技能和职业素养,对家事调查工作具有高度热情。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家事调查员队伍。
 
再次,科学规定家事调查员的工作职责。家事调查员的主要职能是,在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据法官的指示和要求,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对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家事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向法院提出调查报告或者陈述调查意见,从而保证法官对家事案件作出妥当处理。家事调查员调查的特定事项,主要包括: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教育程度、工作情况;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情感经历、家庭关系;家事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事人或关系人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当事人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当事人的居住环境、亲属及其监护能力、有无犯罪记录、有无涉及性侵害事件;未成年人的心理、情感状态、学习状态、生活状况、抚养状况、民事能力;老年人的赡养状况和生活能力;当事人或关系人会谈的可能性;进行亲子教育或亲子关系辅导的必要性;对当事人或关系人进行心理咨询、辅导或其他医疗行为的必要性,以及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特定事项。家事调查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些调查事项。家事调查员对家事案件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后,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或者在法院处理家事纠纷时陈述调查意见。
 
最后,合理界定家事调查员的法律地位。目前一些地方法院从当地妇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推荐的心理专家、妇联干部、社区工作者、机关干部、人民调解员中,临时聘任家事调查员。这些家事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随着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家事调查员应当纳入国家司法公职人员队伍,享受单独职务序列,成为具有国家正式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家事调查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专业技术知识,独立地提出对家事纠纷事实的调查意见。但是,家事调查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服从法官的命令和指挥,接受法院的管理和监督。家事调查员应当实行行政化管理模式。如果家事调查员在3人以上的,可以设置主任调查员。同时,要正确处理家事调查员与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证人、鉴定人之间的工作关系,保证他们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从而妥当处理家事纠纷。
 
总之,在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立足我国家事审判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域外有益做法,不断总结家事调查的实践经验,尽快形成稳健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实现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统一化、规范化、法律化,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胡夏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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