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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提升群众“体感正义”

时间:  2017-03-15 09:06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于志刚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爆发式,以对于犯罪分子的“雷霆手段”显示对于公众的“菩萨心肠”,形成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合法合理合情,更合乎老百姓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势汹汹,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问题。尽管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着严厉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政策,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减少迹象,反而不断上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把戏,诈骗手段不断推陈出新、更新换代。严厉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种社会公众的“身边”犯罪现象,形成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制裁态势,树立司法机关的威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别是人民群众的“体感正义”,显得日益迫切。
 
一、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气象学上,温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仪器测量出来的,具有统计意义的气象温度,另一种是体感温度,也就是人体感受的温度。气象温度虽然大致划定了体感温度的趋势和范围,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气象预报的实际测量温度不是太高或者不是太低,但是,由于湿度等各种其他因素,人们的实际体感温度却非常炎热或者非常寒冷。同样,在打击犯罪中,不能仅追求法律规范度量出来的公平正义,更要让这种正义被社会公众明确无误地能够感知、感受到公平正义,后者笔者称之为“体感正义”。
 
实际上,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追求的核心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着重强调,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司法工作应当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核心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设定,标志着司法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给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活动不仅要实现宏观整体上的公平正义,更要贯彻微观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司法效果既指向客观的公平正义现实,也要重视主观的公平正义感受,重视人民群众的“体感正义”,必须要培养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体感正义”源自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案件的切身体察。所谓细微处见真章,公平正义固然是司法的最高追求,但它不是高冷的“宏大叙事”,恰恰相反,正是司法案件全流程中众多正义的“切面”和“碎片”共同拼接成正义的完整形象,任何一个正义“切面”的蒙尘都会贬损司法的最终形象,而这每个正义的“切面”就是人民群众观察司法的窗口,是人民群众体感正义的来源。人民群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谓“冷暖自知”,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感受公平正义,而不应是司法体系内的自我评价和孤芳自赏,更不是满足于理论上的自圆其说。
 
二、从严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与“体感正义”密切相关是“社会安全感”。社会安全感是人们对社会安全与否的认识的整体反映,它是由社会中个体的安全感即“体感正义”来体现的。社会安全感是一个纯粹的主观感受,但它又是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社会运行机制和人们生活安定程度的标志,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主要来自于对发生在身边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观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的“哼哈二将”,两者狼狈为奸,滋扰着社会的几乎每个个体。可以说,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引起社会公众极大公愤的“公害”犯罪。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痛苦和心理创伤,也令全社会痛心和唏嘘不已。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呼声,具有非常强大的民意基础。如果对于人民群众在信息化时代的财产安全的“安全感”过低的关切没有回应,则很容易让他们形成司法机关不作为的误判或者说错觉,从而让他们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愤恨迁移到对于司法机关不作为的指责上来,造成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隔阂,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面对电信网络犯罪的现实罪情发展,司法机关适当升格打击力度,在法制框架下尽可能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已是势在必行。中医治病讲究对症下药,扁鹊谈论蔡桓公的病情,就知道根据疾病在腠理还是肌肤,进而施以不同的措施。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猖獗势头,适当下一下猛药,未尝是不可以的。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固然不至于做到“药到病除”,但是,通过增强具体个案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面对较大的发案数和犯罪黑数,以此提升刑罚的整体威慑力,这在理论上也是成立的命题。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需要通过从严惩处犯罪来实现对于被害人和普通民众的心理补偿,提升社会安全感和让公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用足、用尽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手段,提升“体感正义”
 
必须明确的是,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能视司法机关对于社会民意的刻意逢迎和屈从,更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肆意妄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具体案件中坚持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是司法机关坚守公平正义和司法良知的不可逾越的红线。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司法机关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导向性的刑事政策,而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则要坚持每一个具体措施在法制框架下进行,都有法律根据或者学理依据。例如,当前几乎所有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人都谎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犯罪人利用被害人对于国家机关的高度信任和短时间的慌乱、恐惧心理,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此类犯罪实际上具有侵犯公民财产和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双重属性。过去,基层司法机关只关注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于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一旦查实的犯罪数额较小,难以定罪或者量刑上过低,只能是扼腕叹息地便宜了犯罪人,几乎没有一起案件能够注意到,此类犯罪得以成功的关键是冒用国家机关的权威让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这是同样应当予以重拳打击的侧面,因此,例如,在令人痛心的徐玉玉案件中,被害人的被诈骗数额只有几千元,如果按照诈骗罪定性,最高刑只可能是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依照招摇撞骗罪予以处罚,即使处以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公众仍然是可以接受的。又比如,即使犯罪人确实诈骗数额较小,但是,也可以根据案件中存在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或者“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情形,将其作为严重情节予以升格处理。此外,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可以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也可以限制减刑、适用禁止令等。
 
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不是螺丝壳里做道场,也不是水杯里掀风浪,现行刑法已经赋予了司法机关足够多的法律武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遍地开花”的局面,应当在一定时间段内坚定不移地做到在法制框架内,对于电信诈骗犯罪能用“重武器”就不用“轻武器”,能从严惩处就不考虑法内施恩;在法制框架下,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坚持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用足、用尽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手段,才能提升群众的“体感正义”,才能实现更充分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爆发式,以对于犯罪分子的“雷霆手段”显示对于公众的“菩萨心肠”,形成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合法合理合情,更合乎老百姓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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