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万明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自“长春会议”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全面推开。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确保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全国面上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实现这一目标,要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认识,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改革政策,使各项改革举措真正释放出红利,转化为实际效能。
一、真正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根本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指出,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之所以说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和核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就是因为其关乎审判权如何行使这一根本问题,关乎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这一人民群众核心关切。法官员额制改革、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等改革,解决了谁来行使审判权、让审判权行使不受地方因素干扰、让法官行使审判权没有后顾之忧等问题,这些配套改革的实施,根本上还是为了保障审判权公正行使,让审判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针对审判权行政化运行不符合司法亲历性,导致审理者与裁判者分离,降低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抓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强化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通过亲历庭审认定事实证据形成内心确信,依法自主裁判,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裁判公正性;废除层层审批汇报的审判权运行模式,有利于减少管理层级,缩短裁判过程,提高审判效率,使司法更加高效;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能够倒逼审判人员提高责任心,严格司法,有利于使群众更加信赖审判人员作出的裁判,使司法更加权威。因此,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进入决胜阶段。从制度层面看,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从最初的试点框架意见到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再到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履职保障、法官惩戒、辅助人员招录和管理等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陆续出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制度框架已经搭建完成。从实践层面看,各地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推开,文书签署机制改革、审判团队建设、法官会议等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工资制度正在落实兑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组合拳”已经如数打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进入必须见真章、出实效的阶段。能否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真正展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关系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是否落实,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感受和评价。确保党的十九大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针对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推进真改落实。
二、抓住重点在真改上下更大功夫
从改革试点情况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和实质性进展,如审判力量向一线集中回归,院庭长管理监督更加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减少,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等。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有待解决。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督察情况的通报看,有的地方法官遴选标准还不够科学;有的领导干部入额办案还存在形式化问题;有的地方由于审判辅助人员不足,审判团队无法组建,仍然按照原有的审判权运行模式运行;由于案件增长的压力大、未入额法官安置困难,不少地方未入额法官仍然继续办案,如何落实办案责任还不明确;有的院庭长对改革后如何及时有效行使监督权还不适应,有的年轻法官对没有领导审批把关就拍板定案也不适应;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司法责任制就无法真正落实,影响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进一步抓好关键环节,在真改上下更大功夫:
法官遴选要真正体现择优选拔和向一线倾斜。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择优遴选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必须突出办案能力和工作质效在法官遴选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树立正确的导向,防止简单地以分取人、以票取人、论资排辈、迁就照顾,让老同志感到安心,让年轻人看到希望。要为年轻法官入额留出适当空间,让真正多办案、办好案的人按程序入额,保持员额法官队伍结构的合理性,使老、中、青各个年龄段的法官都有一定比例,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保证员额法官真正发挥办案主力作用。在员额分配中,要坚持以案定额,推进对法官工作量的精细化测算,促进人案匹配。在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的基础上,应结合人员编制省级统管,在员额分配上,真正向办案任务重的基层法院倾斜,防止有的法院办案压力过重或过轻。北京朝阳法院收结案均超过十万件,北京高院在分配员额时,在保证全市不高于政法专项编制的38%的前提下,使朝阳法院法官入额比例达到政法专项编制的48.2%,基本实现了人案均衡。
领导干部入额要真正发挥办案表率作用。法院院庭长既是领导干部,也是各级人大选举和任命的法官,承担办案任务责无旁贷。院庭长不办案,既是失职,也不利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法院领导干部,应当不提倡不入额,也不提倡全部入额。领导干部入额应与其自身的职责相匹配,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要建立领导干部入额后办案的刚性约束机制,对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定期通报,纳入年终个人绩效考核,确保领导干部发挥示范作用。北京法院制定了院庭长办案规定,明确了院庭长入额后办案的最低数量要求,并要求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2016年,北京法院院庭长共办案138773件,占结案总数的21.2%。
审判团队建设要真正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在审判团队组建方面,应当根据不同审级、不同业务庭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不是要单纯减少法官,而是对审判队伍的结构性调整。要进一步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更好地协助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保障法官集中于审判核心业务,集中精力坐堂问案和拍板定案。在法官助理中,除一部分政法专项编制的助理作为后备法官培养,协助法官从事调解、撰写判决等法律事务性工作外,还可以积极探索聘用制事务助理制度,扩大法官助理的来源渠道,协助法官处理送达、通知当事人等纯粹事务性工作。北京法院去年向社会公开招录了900余名聘用制法官事务助理,有效缓解了辅助人员不足的局面。为避免权责不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还应逐步取消未入额法官继续办案,加快推进未入额人员转任法官助理工作。要进一步厘清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分工,强化法官对辅助人员的监督指导,赋予法官对辅助人员一定的考核建议权,促进提高审判团队的运转效能。
审判监督管理要真正保证法律统一适用。在落实新型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取消案件审批和变相审批,体现法官办案责任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审判监督管理,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统一法律适用上,防止审判权由法官分散行使后产生违背常识常理常规的裁判和同案不同判等问题。要细化院庭长权责清单,为院庭长履职职责、行使权力划定清晰范围,提供具体依据,推进院庭长监督的公开化、组织化、平台化,完善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院庭长对案件发表意见必须通过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要建立案件风险甄别机制,自立案起就对案件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评定,利用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到院庭长的办公平台,保证院庭长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
审判问责机制要真正发挥制约作用。要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针对不同审级、不同程序及某些特殊案件的特点,设定科学的案件难易系数和案件权重系数,结合法官案件发回改判、案件评查、流程管理、长期未结案、裁判文书等情况,全面科学地考核法官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促进法官提高审判业务水平。要加快建立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明确法官退出员额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程序,确保法官员额能进能出,保证入额法官适应岗位要求,提高入额法官的履职积极性。要加快推进法官惩戒制度,科学界定法官惩戒标准,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基础上,确保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得到及时惩戒,倒逼法官增强工作责任心。要完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适当拉开绩效奖金档次差异,真正向办案一线倾斜,真正发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制约作用。
三、让改革成果真正地体现在办案质效提升上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真改、有效,最终要体现在办案质量、效率上;人民群众对改革是否有获得感,也主要取决于审判质量、效率是否显著提升。目前,有的法院在案件上升、推开改革的同时,审判效率也有一定提升,但这种提升有多少是法官沿用传统方式加班加点拼出来的,有多少是因为改革红利释放而产生的,还有待深入分析。改革带来的质效提升,必须建立在保证法官合理工作量的基础上,否则,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不但不可持续,最终也会对审判质量、效果造成不良影响。
要大幅提高审判质效,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注重推进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个审判领域、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要求,为法官自主行使审判权处理各类案件提供遵循,促进类型化案件的高效处理。要注重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让法官在单位时间内能够处理更多的案件,摆脱疲劳办案状态,更加优雅从容地履行审判职务,更加集中精力进行事实查明、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从而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只有解放思想、遵循规律、勇于担当、创新真改,坚定不移贯彻中央改革政策,司法责任制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才能让法官更像法官、法院更像法院,才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