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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

时间:  2016-12-26 09:43
清华大学教授 周光权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通常所构成的核心罪名进行规制之外,对诈骗行为的“周边行为”、“边缘行为”的概括和提炼准确,所规定的定罪标准明确、细致,科学构筑了电信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对于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精心设置骗局,对不特定的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上当受骗,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类似犯罪,不仅严重危及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安全,而且造成社会恐慌,破坏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影响极其恶劣,公众对司法机关严厉惩处类似犯罪的呼吁非常强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司法解释内容详尽、科学合理,反映了司法机关利用法治手段解决社会难题的决心和担当,值得充分肯定。
 
在《意见》中,除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细化之外,用相当篇幅对此罪彼罪的界限问题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很合理的。因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在实践中花样不断翻新,让普通老百姓无法辨识真假,《意见》就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尽可能概括目前可能出现的各种犯罪行为,同时还要有一定预见性,不能留下处罚漏洞。
 
笔者认为,《意见》在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通常所构成的核心罪名进行规制之外,对诈骗行为的“周边行为”、“边缘行为”的概括和提炼准确,所规定的定罪标准明确、细致,科学构筑了电信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对于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边缘行为的典型形态进行了明确。例如,针对实践中大量罪犯并非利用电话、短信实施“定向”侵害,而是利用“伪基站”、“黑广播”向不特定公众广泛发送诈骗信息的情形,《意见》规定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类型、具体适用罪名、客观构成特征等进行明确,有助于实务操作上统一执法标准。
 
其次,《意见》注重从源头上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资金去向上斩断犯罪“黑手”。近年来的发案情况表明,电信网络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与部分网络运营商、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人、金融机构等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紧密关联,因此,《意见》用多个条文规定了上述主体的责任范围,并用专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意见》用专门条文对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所规定的这一赃物犯罪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 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上述规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笔者相信,只要把电信网络诈骗的“一头一尾”管住,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类似犯罪。
 
最后,《意见》对关联犯罪的关系处理准确到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在多数情况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所构成的诈骗罪和其他早期行为、边缘犯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成立牵连犯,不数罪并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意见》也遵循了这一原理,据此规定:实施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意见》还对关联犯罪在实务处理上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例如,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而非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充分考虑了以往实务操作中所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各种难题,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能够满足实务上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实际需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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