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全媒体、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检察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互联网犯罪成本低而惩治成本高,出现了很多基于互联网的新的犯罪行为,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又给我们对犯罪主体真实性的识别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互联网强大的受众群、空前的传播力和惊人的发展速度,成为热点事件的发源地和散热器,意识形态传播的新阵地和新工具,西方敌对势力更是将网络颠覆作为网络行动乃至国家行动的重中之重。互联网的主要治理责任是控制互联网领域中侵犯人权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各种社会问题。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法律职能。新形态下,检察机关深刻认识网络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新特点,坚决惩治各种敌对势力在网上勾结串联、制造政治事件、谋划暴力恐怖活动等犯罪;坚决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犯罪;坚决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传统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作用
依据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在拟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先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担负该项职责的一般是检察机关。在刑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是逮捕,其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时间最长,程度最强。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利于揭示犯罪事实,降低错捕率,保障人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将有助于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行使批捕权,防止司法权滥用。
检察机关人权保障措施还体现在其享有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能。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增设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对此可能造成的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后果,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此种方式的监视居住应进行监督。
互联网时代下对检察机关公民权利的保护
一、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对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应权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理由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维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权。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时,要特别注意隐私保护。对于司法过度公开,侵犯公民隐私权涉嫌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查处。
二、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网络时代使检察机关贯彻检务公开有了新途径,比如,依靠门户网站和高检案件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并提供法律咨询,公众便能了解到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性信息以及当前一些重要案件的信息,快速跟进某些要案或自身相关案件的情况,同样的,检察机关事务信息和执法信息在网络上的公开使检务公开变得更加高效、低廉、快捷。
三、对公民其他权利的保护。坚决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检察机关仗剑作为,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民权利。
四、网络司法的避免。当事人可以依照程序错误的规定,提出申请启动重审或再审程序。如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受到法院侵害时,也应当允许他们向法院提出公开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司法公开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交流、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将司法公开情况纳入法院及法官日常工作的考核标准,并与法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和考评奖惩挂钩。
五、网络时代公益诉讼的机制探索。公益诉讼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是核心,重点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对隐私权的侵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故意的支配下直接实施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侵权可能源自其自身的损害行为;二是允许他人在其网站上发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信息。明知行为人发表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却不予制止和删除,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其行为设立了一项义务,即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因此,如果对他人发表在自家网络上的侵犯隐私权的言论持放纵态度,且任其扩散,那么,这种不作为就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公益诉讼的着眼点,在于“公益”两字。对于互联网相关领域的案件,难度大、复杂敏感,面临事实认定难、损失计算难、举证责任分担难、恢复性司法裁断难、联动机制衔接难等问题,对于损害认定、损害评估、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打着所谓“维权”旗号,插手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插手炒作敏感事件,煽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煽动群众同党和政府对抗,企图挑起社会动乱。这些关涉人权的重点问题,切实需要检察机关严格把关。当然,考虑到司法资源的平衡,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