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山西晋城市中院 张钰
【内容提要】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相同点,容易混淆;二者也有区别,容易彼此孤立。如何掌握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对准确定罪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犯罪成立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对立统一
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和司法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分别在定罪处罚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准确掌握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功能以及二者之间联系和区别,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较少,且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犯罪成立要件的不同见解
犯罪成立要件,是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一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对某种犯罪的诸多犯罪成立条件进一步概括归纳,可以概括出该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这些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这种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犯罪的必要要件一般是在犯罪概念中加以规定的,认真研究刑法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可以归纳概括出具体犯罪和一般犯罪成立要件。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提出,我国刑法第13条是对犯罪定义的规定,在该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对犯罪成立条件作了规定,根据该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犯罪成立条件有三个,但犯罪成立要件不是三个,而是根据不同标准还可以归纳出五个要件、四个要件、二个要件、一个要件等。犯罪成立五个要件的观点认为:犯罪成立要件除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要件外,还应增加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单位或者自然人主体等两个要件,共五个犯罪成立要件。犯罪成立四个要件的观点认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统一的,具备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就构成犯罪,因此,犯罪成立要件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四要件也应该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成立二个要件的观点认为:“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和刑事违法性两个标准来界定犯罪,”即犯罪成立要件只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要件,应受刑罚处罚性,只是部分犯罪成立条件之一,不是所有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有些犯罪没有可罚性也可以成立犯罪,如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大赦赦免的犯罪等。犯罪成立一个要件的观点认为:在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未予规定的行为,也不能认为犯罪”,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这样一来,犯罪成立要件只有一个,即刑事违法性。正如许多国家刑法中规定的那样,犯罪一词,指本法典使其应受惩罚的事项(印度刑法典)。还有一种犯罪成立一个要件的观点认为,犯罪成立要件只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犯罪的特征。因此,犯罪成立要件只有一个,即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见解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犯罪构成条件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条件(或称构成因素)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条件在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都作了具体、详细规定。但对犯罪构成的概念没有作具体规定。刑法学者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对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要件提出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主张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学界普遍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主张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危害社会行为、客体三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主张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要件。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只有两个,即犯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要件。
三、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
笔者对上述不相同意见进行比较研究认为,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内容、功能,起着不同的作用,应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不能混淆,但二者有着重要联系,谁也离不开谁,二者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理解二者关系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立的。
首先,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成立要件的概念,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整体,是由犯罪定义中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归纳、概括。同样,通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犯罪条件的归纳、概括,可以形成该具体犯罪成立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整体。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由刑法条文(包括总则和分则条文)具体规定的,形成为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抽象和概括,形成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概括抽象犯罪的构成要件,亦称为一般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一切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不构成犯罪。
其次,二者的内容不同。犯罪成立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的整体,其内容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的本质性内容。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组成要件的整体,其内容是反映犯罪的组成结构形式性内容。
最后,功能不同。犯罪成立要件的功能是确定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要的功能是将犯罪与非罪区分开来,次要的功能是将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区分开来。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功能是将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区分开来,准确确定构成何种罪。当然,在确定犯罪时,如果具备了全部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构成犯罪;如果不具备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犯罪。虽然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以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但这不是其主要的功能。
由此可见,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应严格区分开来。如果将二者混淆,在刑法理论研究时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充分发其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例如,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成立条件为标准,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将犯罪与非罪区分开来。但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就不能区分开,就不能得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2.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统一的。两者虽然是有严格区别的对立的事物,但二者又是统一的。其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自从不同角度说明犯罪。犯罪成立要件是从犯罪成立必要条件上说明犯罪,而犯罪构成要件是从犯罪组成必要条件角度说明犯罪。犯罪成立要件首先确定成立为犯罪,在犯罪成立后,才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其顺序不能颠倒。
(2)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条件,其内容有本质和形式的不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其内容在实质上都是说明犯罪的特征。
(3)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是同一的,都起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只是侧重点不同,犯罪成立要件主要功能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将犯罪与其他社会现象区分开来。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将不同种类的犯罪区分开来。当然,二者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相同的作用。总之,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既不能互相分开也不能互相代替。离开犯罪成立要件,就无法准确定罪,犯罪构成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如果只有犯罪成立要件,没有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只有把二者辩证统一地结合起来,才能对犯罪准确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