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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工作需遵循强制执行规律

时间:  2016-07-11 10:30
司法强制执行工作需遵循强制执行规律 
 
西南政法大学 苏福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活动。司法审判应当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司法强制执行应当符合司法强制执行规律已成普遍共识。但对什么是司法强制执行规律,司法强制执行应当掌握和遵循哪些规律,人们却缺乏应有的关注,也鲜见相关理论成果。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司法强制执行规律,努力还原司法强制执行的本来面目、法理基础、根本价值和逻辑主线,为开展司法强制执行工作和推进司法强制执行体制改革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工作思路、总体路径、前进方向和改革目标。笔者认为,开展司法强制执行工作,需要掌握和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律:
 
一、强制执行目的恒定规律
 
开展司法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通过运用司法强制执行权,依照法定程序,限制、剥夺民事义务主体的财产甚至人身,以强制方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义务人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司法强制执行产生的前提;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手段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是司法强制执行的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简言之,任何司法强制执行的开始、开展都是为了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强制执行与司法审判具有同质性,都是为了实现权利的救济,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不法侵害人科以一定的惩罚,以救济弱者被侵犯的权利,进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都属于司法救济权的范畴。除此之外,司法强制执行权自身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意志和权力目的。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规律
 
快捷高效是司法强制执行的首要价值,追求效率是强制执行的应有之义。进入执行环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司法强制执行无需亦不能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其唯一任务就是依法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司法强制执行的这一使命决定了司法强制执行必须高效实施,必须把效率摆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作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在开展司法强制执行时,要努力缩短办案周期,尽可能迅速地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首先,法院执行机构对执行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或审判部门已送执行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立案,迅速启动执行。其次,在执行程序的每个阶段,各个环节,各项行为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和完成,能早就早尽量早,能快则快尽量快,不能久拖不执或久执无果,并且执行行为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当然,司法强制执行追求的高效不是不顾一切、简单粗暴地蛮干,其前提必须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在迅速高效保护并实现权利的同时,也要关注和保护义务人的法定权利,赋予义务人充分的救济权利。
 
三、依职权穷尽执行措施与发挥当事人作用并重规律
 
强制是司法强制执行的首要价值和根本手段。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会被证明无力限制非合作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的因素,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和正义的基本职能。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首先意味着被执行人对法律义务的不履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失信于他人、社会。人民法院要通过积极主动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行为、人身,依托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兑现义务,是司法强制执行的应有之义,应当贯穿于司法强制执行的始终。只要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一启动,司法强制执行权必须主动行使,积极作为,千方百计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推动执行工作,直到权利人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或出现法定的暂缓、中止、终结等情形出现为止。但是,强调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要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执行兑现,并不意味着轻视、忽视或漠视当事人的主体作用,而是要最大限度发挥权利人与义务人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要切实强化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最大限度预防、阻止和惩治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另一方,人民法院要在强调依职权穷尽执行措施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申请执行人在查找财产、提供线索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执行不能客观存在规律
 
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本身不是义务主体,不承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是由于被赋予了司法强制执行权,不得拒绝履行司法强制执行的职责,必须通过依法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来促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落地”,其实质是依法运用公权实现私权。但是,要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完全实现,根本前提是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义务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否则,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履行义务的能力,无论司法强制执行权怎么运用,哪怕穷尽所有强制手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也将无法兑现或全部兑现。这是开展司法强制执行必须清醒认识、理性对待的客观现实,更是司法强制执行相异于司法审判的特有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存在无法司法审判的诉讼案件,但存在客观执行不能或只能部分执行的执行案件。这并不是我国所独有的现象,在国外也是如此。比如,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基本上是采取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自主进行调查;强制执行的提起,以当事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因此,管理、评价司法强制执行工作,不能简单地套用司法审判的管理、评价标准和经验,而要根据司法强制执行规律,采取有别于司法审判、适合于司法强制执行的管理、评价标准和方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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