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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儿童福利制度扫描

时间:  2016-06-07 13:02
高度重视 立法完善 组织健全
 
域外儿童福利制度扫描
 
作者 李贤华
 
儿童福利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及其制度的总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儿童福利法制建设,并已经取得突出成果。
 
建制与立法
 
国际法统一将18岁以下的人称为儿童。儿童期是人的快速生长期,也是人的主体意识渐趋形成的关键时期,这就决定了儿童期是一个受保护的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在“救助儿童国际联盟”的推动下,于1924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
 
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进一步细化了儿童应当享有的权利。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如今,它已经成为加入国家最多、影响最广泛的公约之一。
 
2000年5月25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即《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990年9月3日,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
 
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的公约,如1946年《未成年人在工业部门就业体格检查公约》、1965年《最低年龄(地下工作)公约》、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等。
 
各国高度重视儿童福利,积极开展立法活动。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法律对儿童权利予以特别保护的国家。1802年,制定《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案》,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童工的立法。
 
1912年,法国制定《青少年保护观察法》,比利时制定《儿童保护法》。
 
美国、瑞典、日本、韩国、德国、南非、泰国、丹麦、荷兰、西班牙等国都制定了儿童福利方面的法律。
 
权利与原则
 
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儿童权利宣言》,首次提出了“儿童权利”的概念,强调儿童与成年人是平等的,拥有与成年人一样的、与生俱来的价值。
 
二战后,人权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权利理念再次在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得到肯定。主要概括为三项权利:
 
儿童适当生活水准权。是指儿童免于生活匮乏和维持满意的生活水准的权利。
 
儿童居住权。每个儿童享有平等住房权及适当的住房权;享有获得不断改进住房条件的权利;享有不被强迫迁离的权利,要保证儿童在熟悉的住房环境下成长。
 
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在制度上给予残疾儿童特殊的照顾。残疾儿童有获得经济供养的权利,有回归社会的权利,有增强能力的权利。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四个原则:
 
1.无歧视原则。对任何儿童无论其出身、背景如何,都要平等地对待。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处理相关事项,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3.尊重儿童权利原则。每个儿童都享有生存发展的权利。应当采取立法、行政等措施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4.尊重儿童观点原则。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考虑。
 
组织与设施
 
1946年,联合国成立国际儿童紧急基金会,1953年改名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65年该基金会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各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建立了多种管理与服务组织。
 
儿童决策组织。日本的中央、都、道、府、县均设有儿童福利审议会,市、镇、村根据需要亦可设置。其职责是调查和审议有关儿童、孕妇与产妇、智力低下儿童的福利事项。
 
儿童商谈组织。日本设立的这种组织是一个综合性的儿童问题调研、咨询、辅导、宣传机构。其成员常年就有关儿童福利问题对有关家庭进行约谈,并作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精神卫生方面的判断和指导。
 
儿童事务组织。日本因行政层级不同设有儿童福利司或儿童福利委员。都、道、府、县必须设置儿童福利司,就有关儿童保护及其他福利事项,受儿童商谈组织之命,对增进儿童福利方面的事项进行指导。儿童福利委员设在市、镇、村一级,重点了解儿童、孕产妇的生活、环境情况,并进行指导和保护。
 
儿童服务组织。在南非,设立有专门为儿童服务的综合性组织,其职责是培养儿童的社会和生活技能,提供教育、娱乐、健康医疗服务。
 
儿童临时照顾组织。南非设立的这种组织是替儿童的父母或照顾人提供6小时以上的临时照顾。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也要数日本最为健全。日本各地分别设有助产设施、婴儿院、母子宿舍、保育所、儿童保健设施、智力低下儿童设施、残废儿童设施、情绪障碍短期治疗设施等等。
 
类型与项目
 
综合各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主要有四种类型。
 
社会救助型。即以自力更生、国家安排为基础,将照顾儿童规定为家庭的责任和父母的义务。在德国,主要通过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家庭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国家救助型。即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家庭则负次要责任。在瑞典,国家通过发放儿童津贴来照顾儿童。儿童从一出生就可以享受国家福利。同时,对儿童的父母也有政策照顾。
 
发展投资型。即国家通过社会投资来达到支持儿童、支持家庭的目的。如韩国,用发展的眼光规划儿童福利,建立起全方位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社会参与型。即由政府提供社会福利投资,全社会多元化参与。在美国,政府对于福利给付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允许通过市场机制和私人企业对儿童福利进行有效的补充。
 
各国对儿童福利的项目都有一个完整的清单。以日本的儿童福利清单为例,大体有八个项目。
 
1.保护母子。日本的《母子保健法》对如何维持和增强母亲、婴儿及幼儿的健康作了规定。2.预防虐待。国家及地方政府在禁止虐待儿童、预防及早期发现虐待儿童事件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3.照顾单亲。单亲家庭中的母亲或者父亲可以领取儿童抚养津贴。4.照顾寡妇。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支援母子家庭生活、安排母子就业方面负有具体的责任。5.照顾残儿。政府大力支持对残疾儿童的治疗康复,支持残疾儿童自立及参与日常生活、社会生活等。6.照顾少子户。对少子户,国家、地方政府及企业主必须给予特别的关照。7.关注遗弃儿。凡是被父母遗弃的儿童、家庭环境不良的儿童以及父母存在但被虐待的儿童,无论何人,只要发现,都应向当地儿童组织报告,以便采取救助措施。8.交费优惠。如果需要养护的儿童进入国家设立的服务机构生活,其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若是进入各地区设立的服务机构生活,则由国家财政负担一半。
 
诉讼与司法
 
联合国除了制定《儿童权利公约》之外,还制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三个文件,把犯罪儿童置于国际法的保护之下,使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有章可循。
 
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第41届州会议通过《少年法庭法》。到1920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建立起少年法庭。
 
现在,美国已经建立以少年法庭为后盾的干预机制。在接到儿童虐待报告的24小时内,美国儿童福利局的调查员要登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儿童危险程度低的家庭,政府要提供家长教育和咨询服务。对于儿童处于高危险程度的家庭,调查员有权将儿童带离家庭,并提起儿童虐待和遗弃的诉讼,请求法庭下令禁止施虐者回家,或为儿童寻找临时的安置场所。
 
英国的《1989年儿童法》规定了一系列命令,用以解决抚养儿童方面的私人争端。分别是居住令、探视令、禁止采取措施令、特别争端令、补充规定与临时裁决令、家庭援助令等。
 
在南非,有专门的儿童法院受理有关儿童福利、照顾和亲子关系确认等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儿童的年龄、成熟和发展程度适合儿童出庭,而且儿童愿意出庭,可以出庭表达自己的意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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