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这为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发展迎来了良好机遇,同时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当前律师队伍建设的现状
我国律师教育现状不能满足律师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律师事业蓬勃发展。一方面律师执业人数以每年两万人的速度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生活日益多元化、国际化,社会对专业化、精细化、国际化的高端律师服务需求日益增多。基于各地情况差异,在培训内容、方式、师资、效果等方面也是千差万别,且大多数培训形式为粗放式的讲座、交流研讨会等,多数流于形式,这就使得律师继续教育效果收效甚微,难以满足当下社会对律师服务高层次、高质量的需求。
部分律师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在当前的律师活动中,绝大部分律师能够严以律己,但仍有个别律师执业行为不规范、不认真、不负责,为了招揽案件虚假承诺,夸大其词,接受委托后又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少部分律师不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既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不与当事人沟通,虽然也做了一些工作,妄自认为当事人不懂法律、没必要知道案件过程和细节,一旦出现令当事人不满意的诉讼结果,当事人往往将责任归咎于律师,进而引发投诉和纠纷。
无法适应专业化需求,年轻律师闲置现象突出。当前,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知识倍增的周期越来越短。人类真正进入了知识爆炸的时代,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任何人都必须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情况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专业化正在成为现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的发展方向。
完善律师队伍建设的建议
完善律师队伍教育机制,提高律师队伍准入门槛。目前,我国的律师教育工作主要由各级律协承担,其教育内容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两部分。按全国律协的要求,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岗前培训,才能获得执业证书。律师的继续教育目前只规定有培训课时的要求,而具体培训内容和标准则由各地律协自己把握,这样的教育机制不符合律师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的要求。因此,律师队伍的录用、考核和辞退要有严格统一的程序,这样才能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的律师队伍。为此,我们应大力推广系统化、正规化律师基础教育,同时相应的提高律师业准入门槛,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接受一年或两年以上的正规的律师专业基础教育并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建立科学的行业纪律监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秩序。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对本所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强化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引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通过定期培训、学习的方式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服务为民、廉洁自律等教育工作,引导律师形成以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的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操守,树立廉洁办案的好风气,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行业惩戒制度,从而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一整套科学、完整的行业纪律监管体系。
加强业务素质建设,注重对年轻律师的关怀和培养。我国律师行业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与国际同行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伴随着旧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律师需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同时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门类,开设相应的系统性律师专业课程,使学习者通过培训后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成为某一律师业务领域的专家,以适应当前社会对相关领域律师人才的需求。同时,年轻律师作为行业接班人,我们要注重对年轻律师的关怀和培养,完善对年轻律师培养和扶持机制,指导年轻律师办案,并根据法律服务需求和律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逐步解决年轻律师发展的制约因素,以促进年轻律师的快速成长。
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还大量存在,有时也会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这将严重危害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不仅可以提升律师队伍的法律服务水平,而且可以监督国家法律可以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重点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应当取消现行法律对律师的不公正条款,改变法治环境,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的国家公权力保护,从立法上对律师进行科学准确的定位,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根本保证;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改变政策环境,积极帮助律师协调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为律师办案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