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关系堪当刑法学体系的核心范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孙道萃
刑法学体系是刑法的“王冠”,是刑法理论和实践的“脊梁”。笔者认为,静态和动态层面的罪责刑关系是刑法学体系的基本结构。从历史性与现代化的双重角度研究罪责刑关系并探索刑法学体系的未来远景,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刑法学体系的内核
刑法学是一个“网格”体系,应围绕刑法学体系的“关系网”展开讨论。任何刑法学议题最终都围绕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范畴展开。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基本型态为:罪(犯罪论,认定犯罪)—责(刑事责任论,确定责任)—刑(刑罚论,决定刑罚)。罪—责—刑的逻辑结构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决定刑罚”完整地反映出办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过程。罪、责、刑三个范畴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产物。罪责刑关系作为刑法学体系的实质内容关系着刑法学的结论。罪责刑关系作为刑法学体系的核心内容与根本知识形态的标志是静动相结合、“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并重的反映。
罪责刑关系的宏貌
罪责刑关系主要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静态是前提和基础,动态是实践和关键。简言之:(1)静态层面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相互并列的基本体系范畴。任何刑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都归结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个基本范畴组成的“关系网格”。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共同构成我国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本内涵。作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个范畴的浓缩,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之间也相互呼应,共同成为刑法学体系结构的基本型态和缩影。(2)动态层面的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决定刑罚组成动态的立体功能结构。静态层面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基本范畴在动态上分别表现为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决定刑罚三个环环相扣的刑法活动,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决定刑罚分别是静态知识结构中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的动态运作景象。(3)静动融为一体。静态层面和动态层面作为整体具有辩证统一性,静态的罪责刑关系多以理论思辨和理性建构为主,动态的罪责刑关系多以问题解决和实践理性为主。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看,罪责刑关系有其历史合理性和现实有效性,以罪责刑关系为核心内容与根本标志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值得坚守与完善。从思辨与实践层面看,宜将罪责刑关系视为中国刑法学体系的根本支柱与核心知识形态标志。
刑法学的运行实体
罪责刑关系是刑法学体系动态运行的逻辑实体与实践对象,主要包括静态和动态的罪刑关系、罪责关系与责刑关系,三者相互嵌合、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1.罪刑关系,是指“犯罪”范畴和“刑罚”范畴之间的静动关系与功能结构。应遵循关联性思考与规范性思维理解罪刑关系,最终回归到罪刑均衡理念:(1)仅仅注重“犯罪”,无视“刑罚”,则任何针对“犯罪”的刑法活动都将是徒劳的,毕竟缺乏制裁“结果”的行为毫无意义。定罪与量刑绝非孤立的,而是犯罪与刑罚高度关联与互动的司法活动。(2)刑法典和刑法学体系通常认为,应先有犯罪,才能为刑罚的实现提供前提和基础,犯罪对刑罚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或“制约性”。“以罪制刑”观念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但是“刑罚”范畴并非必然“被动”,可以发挥“反向”制约作用,以刑制罪是必要组成部分。(3)应采取双向互动的“二元”思维推动罪刑关系的实践。既要肯定以罪制刑的普适性或通识性,也要探究以刑制罪的必要性和常识性。继而,从价值层面看,罪刑均衡理念才是罪刑关系法定化、实践化的终极使命。
2.罪责关系,是指犯罪和刑事责任之间的静动关系与功能结构。罪责关系的预设前提是刑事责任范畴具有独立性。罪责关系可以验证罪责刑关系暨刑法学体系的体系自洽性与功能有序性。简而言之:(1)动态的刑事归责理论体系。犯罪范畴尽管是刑法学问题的根源,但是,其实现依赖于刑事责任的支撑。刑事责任尽管被视为独立的范畴,然而,刑事责任的本质内容和司法意义仍有待强化,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严重不足将直接导致实体内涵的匮乏。而且,按照“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根据”的刑事责任根据论的通说,刑事责任容易被认为是犯罪的后果附属物或依附物。因此,只有充实刑事责任的动态归责与体系功能,才能续推罪责关系,而其关键是整合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结构与功能安排,确认正当化事由的归责意义,舒缓罪责关系内部的理论裂痕。(2)定罪理论体系。静态的定罪理论充分阐释“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根据”的命题,但是,却无法区分定罪和犯罪构成理论的功能差异,而且会加剧刑事责任依附于犯罪结果的认识假象。动态的定罪理论体系以规范和事实为对象,以刑事归责为目的,借助刑法解释等达致定罪活动的正义目标,成功地串联实体法与程序法,动态地展现刑事归责的运行样态,澄清犯罪构成、刑事归责与定罪之间的内在关系。(3)刑事责任范畴的蜕变动向。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传统报应性司法模式的冲击,以及风险刑法理论的兴起,要求我们应当关注恢复性刑事责任观念,应持续聚焦预防性刑事责任观念。
3.责刑关系,是指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静动关系与结构功能。刑罚范畴是刑法学体系运作的终端,是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实践载体,是罪责关系与罪刑关系的末端处置平台。作为罪刑关系和罪责关系的结合部分,具有衔接罪责关系和罪刑关系的特殊功能。责刑关系应当侧重“刑罚”范畴,促使罪责刑关系的运行立体化。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刑罚目的。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与风险刑法理论的迅猛发展,考虑增设“恢复”元素,激活积极一般预防主义,重新打造报应、积极预防和“恢复”组成的刑罚目的理论体系。(2)推动刑罚体系与刑罚结构变革。既要剔除主附加刑模式的遗留弊端,推动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化,建立刑罚处罚与保安处分组成的“二元”刑罚结构;也要对接网络时代的多元挑战,建构独立的网络刑事制裁体系。(3)推动刑罚裁量制度、执行制度的协同变革。
下一步的供给图景
从静态和动态、历史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思辨与实践看,罪责刑关系堪当刑法学体系的核心范畴。尽管我国刑法学体系逻辑严密、体系合理、功能健全且富有生命力与活力,但是,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现行刑法学体系也面临不少困难,亦有司法改革的外部压力,更有网络时代的冲击。为此,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侧重“体系合理性”,大胆检视和反思现行刑法学体系的遗留问题,敢于审慎地扬弃,充分借鉴域外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积极推动刑法学体系的“供给侧”改革,并借由“问题合理性”思维反哺刑法的实践运作。
择要而言:(1)刑法学体系的现代化建构不宜完全唯“犯罪构成体系何去何从”马首是瞻,完善犯罪构成体系并契合罪责刑关系的体系属性,可以提供更务实的制度变革通道。(2)刑法典明确规定“刑事责任”范畴的地位及其归责体系尤为迫切和重要,唯此,才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更重视刑事责任观念,激活刑事责任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中介”动态归责作用,理顺罪责刑关系的逻辑体系与功能结构。(3)在网络新时代,罪责刑关系的“网络化”接轨可以作为全新的变革力量。网络刑法学是全新领域,是传统刑法学体系在网络空间的延伸。(4)不断推动中国刑法学及其学派思想走向世界,与世界刑法学进行有效对话,是罪责刑关系暨刑法学体系需要攻克的另一重大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