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变与重塑: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趋势分析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院长 刘莉
如果将裁判文书看作是司法运行的终端产品,裁判文书说理则构成其精华和灵魂,恰恰是法官的“工匠精神”之所在,是司法改革成果在个案中的总体现。然而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满足公众的司法需求。立足实际,分析新时期的司法要求,把握裁判文书说理的衍变规律,才能有的放矢,将裁判文书说理落到实处。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繁简分化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文书都需要长篇大论,否则就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构成司法内的供给侧改革——简单案件采用令状式、要素式、填充式文书,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复杂案件的说理上。首先,应当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告知当事人速裁、简易程序的利害得失,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其次,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时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案件合理分流。最后,加强法官的当庭说理。对于采用简易文书的案件,法官也应当当庭进行充分说理,从而保证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公共化
司法公开背景下,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裁判文书说理不仅仅构成司法公开的形式,更构成司法公开的内容:裁判文书充分说理,全面展示法官的心证,才是司法的实质公开和全面公开。裁判文书说理借助互联网获得更广的传播空间,反过来又对裁判文书说理产生影响:从针对当事人说理到向不特定公众阐释,从封闭空间的表达到开放空间的信息传递,从个案裁判依据到公共产品迁移。因而,裁判文书说理的公共性增强,司法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社会政策引导功能被进一步放大。所以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一方面要坚持法律人的规定性,依照法律独立判断,展现司法的理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司法的社会职能,对裁判说理的社会效果进行预估,在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问题上多着笔墨,不断加强说理的针对性和回应性。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化
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意味着司法个案成本的加大,而法官差异性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可能被拉大,同案不同判问题将进一步突出,因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化成为必然趋势。一方面裁判文书说理标准可以提示法官说理的基本要素,从而提高说理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说理标准化可以最大程度缩小因法官个体不同而产生的说理差异,同时为裁判文书说理提供评价体系。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标准化并不是将说理公式化、教条化,而是提示法官说理的基本要素,引导说理的方向,避免遗漏必要的项目。在此基础上,法官还应当根据个案进行利益衡量,确定最佳的说理方案。
四、裁判文书说理的实质化
单纯地堆积法条和事实进而得出结论,并不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说理。实质化的说理应当是建立在当事人充分对抗基础上的有效回应。首先是全面概括。法官的说理开始于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概括,裁判文书必须与庭审保持一致,全面反映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其次是逐一回应。对争议焦点的回应是说理的核心,即使不属于法律问题,也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解释,可以不对具体内容进行评价,但是应当告诉当事人法官已经注意到该问题,只是不在判决书中进行解决。最后是精确解答。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回应,应当指向明确。对于当事人的可能反应进行预设,并针对性进行说理,从而增加说理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