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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民陪审员分类选任的必要性

时间:  2016-02-26 15:35
推进人民陪审员分类选任的必要性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张建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2004年以来重新获得重视之后,由于该制度在实现时,在选任、参审和管理评价方面出现了各种问题,如选任的精英化、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使得实务部门和学术界都觉得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2015年5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全国5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的人民陪审员试点改革可以视为是对上述问题的初步回应。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双重功能。从政治功能看,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可以视为是一种微型的政治参与活动。从司法功能看,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不仅能带来法院所需要的信息,如社情民意、风俗习惯及专业知识,同时,还具有监督、法治宣传的作用。由此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作既可以培养人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提升参与水准,又能有效推进司法公正实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作的首要环节就是:选择合适的人来充任人民陪审员,故而选哪些人、如何选就成为一个紧要的问题。以往,由于人民陪审员总名额的有限性,每个基层人民法院约为40人左右,加之对人民陪审员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人民陪审员往往被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包办”了,继此而来的是,整个选任程序也被虚化、形式化,导致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新一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践中,首先解决的就是,选何种人及如何选的问题。当前,在选何种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相对立的思路,有必要认真地加以分析、评估和反思。
 
一种思路就是:人民陪审员既然是将社情民意带进司法实践的人,是民众的代表,就应该坚持大众化原则及海选、随机的方式。某些开展试点改革的法院,在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过程中,则是在辖区内常住人口中进行随机选择,然后询问被选中的人是否具有充当陪审员的意愿,要是有并且不具有禁止性条件时,则就进入人民陪审员花名册。这种思路推进和延伸出来就是,越是随机、越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越能代表民众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另一种思路是:随着案情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化及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的事实,应该坚持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在有些改革试点法院,将有专业知识的人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就成为一种选择,如医生、建筑师、教师等,同时在陪审时,坚持分类陪审员的原则。沿着这种思路推演则是,只有专业化的陪审员才能满足案件审理的要求。
 
毋庸置疑,上述两种思路都有其各自的逻辑与道理,背后也涉及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走向的理念问题。针对上述思路,有两个问题值得辨析:一是,上述思路,能否满足整个中国范围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求;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坚持程序性还是实质性?
 
中国是在一个“时空挤压”的进程中完成现代化事业的,造成的后果是,东西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存在不平衡。不要说全国范围内的比较了,单纯就江苏苏南地区的任何一县级城市而言,都会存在熟人社区+城市社会的格局。对案件审理来说,既有传统的、嵌入在熟人社区中的矛盾,更有层出不穷的新型纠纷如知识产权案件。试想:要是将发生在熟人社区的案件,让一个相对当事人来说是陌生人的人民陪审员去参审也好、调解也罢,当事人能否真正心悦诚服地接受?!此时,海选的、陌生人的人民陪审员所达至的效果,肯定不如社区中熟悉人际关系的人民陪审员。同样,在新型案件中,如计算机犯罪、知识产权纠纷中,人民陪审员如果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素养,对理解和把握案件裁判要旨肯定会有很大帮助,此时,人民陪审员背后的人脉具有的重要性就开始淡化。
 
在当前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时,应以中国所处的时空背景为参照系,不能任性地只从某种观念、理念出发来推进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可以建立分类选任的观念,具体则是:资深型陪审员和专业型陪审员。资深型陪审员是指在法院辖区内具有丰厚人脉、基层经验的社会人士;专业型陪审员是指系统地掌握一门或多门专业、在自己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的社会人士。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两者比例进行调整。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向何处去呢?沿着上述思路,可以看到回答这个问题时的张力。坚持“海选+随机”的选任方式,预设的前提就是,应通过程序性的方式来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通过保障程序的公平正义,来获取司法公正。坚持专业化路线的选任方式,其前提假设就是,只有实质性地解决矛盾和纠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所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坚持实质性取向。不可否认,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的,理论上孰优孰劣的辨析是可以一直讨论下去,但实践却是紧迫、有时间要求的,不能用理论来遮蔽现实。
 
分析与反思人民陪审员制度向何处去,同样应该以当前中国所处的时空结构为讨论背景。东西、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我们必须要并且长期要面对的事实,任何矛盾和纠纷也都以各自的时空结构为依托,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不可能在熟人社区中浮现出来,家长里短的矛盾也不可能在陌生人社区中产生。加之,中国素来就具有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传统,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手段可以灵活多样,但结果一定是要符合情理法。中国人生活并将会长期生活在实质正义价值取向所形成的文化结构中。阐述清楚时空结构与文化结构之后,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向何处去的判断也就呼之欲出了。
 
坚持问题导向的方式投射到司法实践中来,就是要求制度及机制设计应以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坚决不能用理论的逻辑替代、遮蔽实践的逻辑。不同类型案件所嵌入的时空结构的差异性存在及实质正义文化传统的绵延,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改革时,应坚持实质性、实质正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同时辅之以程序性、程序正义,以便矫正以往为了达至目的,而忽略手段合法合理的传统。
 
只有以中国国情为思考的根据,才能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实际需求、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人民陪审制度来,从而真正有效地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真正有效地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状况实证研究”CLS(2015)Y13的成果之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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