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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再婚老人的财产保护方法

时间:  2015-12-10 11:47
浅析再婚老人的财产保护方法 
 
武威市民勤县法院 何爱民
 
一、老年人生活现状及再婚难的原因
 
我国人口已步入老龄化阶段,子女在外工作,三代同堂乃至四世同堂的家庭大量存在,可共同生活的越来越少,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特别是独居老人常有孤独感,失落感和寂寞感。为了充实老年生活,排除孤独寂寞,他们想找个“伴”,互相照顾,这些都是子女所无法替代的。
 
俗话说“少是夫妻老来伴”,现在有多少子女成人后能和父母住在一起、长年累月陪伴在父母身边呢?在家庭养老力不存心,社会养老有待完善的今天,老年人再婚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找幸福,也是为了给子女、社会减轻负担。可事实是再婚老人是越来越多,可他们的离婚率却居高不下。想再婚却没能再婚 ,想再婚又不敢再婚的老人也确实很多。以致出现了“和则聚,不和则分” 的“搭伴养老”社会现象,这充分反映了单身老人再婚找伴的渴望及再婚难的现实。
 
阻碍老年人再婚的因素很多,诸如:老年人再婚受其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再婚受到家庭财产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双重阻碍、再婚成功率不高等。其中,影响较大的因素是家庭财产关系。
 
一方面,老年人在长期生活中一般都有一定的财产积累。再婚前财产是分属于双方各自家庭的, 而再婚以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就容易发生纠纷。另一方面,《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再婚会改变双方子女的继承份额,受损一方的子女可能会或明或暗地抵制老人再婚登记。因此,解决好老年人财产问题便是关系老年人再婚幸福的关键。    
 
二、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 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按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婚姻当事人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它与夫妻关系的特性较为吻合,使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同一致,有利于鼓励夫妻同甘共苦,促进婚姻的稳定。 正因为我国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制,所以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当然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同时,因继承关系,另一方还可法定继承对方的财产。这样,去世一方的子女就失去了原来应当继承的份额,出现子女极力阻止父母再婚的现象。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尤其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财产制度,为我们明确夫妻财产权利,保护双方权益,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再婚老人的财产保护途方法  
 
根据老人再婚现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定,可通过下列方法保护其合法财产,以解决老年人再婚的后顾之忧。     
 
(一)婚前财产协议。老年人通过协商,在结婚登记前签订财产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括住房、生活费、医疗费、双方子女利益、一方先离开人世后另一方的安置、骨灰处理、再离异后财产分配的方方面面。此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9 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婚姻法第30 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 条和第49 条分别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思表示。若子女对协议的内容有异议,首先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可以充分听取子女的意见,但最终决定权还应掌握在自己手中。        
(二) 财产约定公证。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或者夫妻双方所签订的财产约定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感情。事实上,财产公证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高老年人再婚的婚姻质量, 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解决老年人再婚过程中存在的财产问题, 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         
 
(三)分别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各自独立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受对方支配和干涉的财产制。同时,这一财产制也不排斥妻子以协议的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予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情形。社会上偿试的“三个不变”便是分别财产制的具体实践,是保护老人权益,解决再婚财产纠纷行之有效的方法。第一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第二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第三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以下3点内容:1、称呼不变。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2、赡养、护理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3、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来源:武威长安网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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