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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亲历性原则 构建审判权运行新机制

时间:  2015-11-30 12:14
坚持司法亲历性原则 构建审判权运行新机制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朱兆法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目的在于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强调亲历性,追求审案与判案的统一。当前法院内部客观存在行政层级化的定案机制,导致一定程度上存在审与判分离的问题。因此,应着眼于司法亲历性原则,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建立审与判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
 
一、改革审委会工作机制,避免“判者不审”
 
审判委员会未亲历审理而讨论决定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与“判”分离。因此,应改革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工作机制,提高审委会委员研究案件亲历性,防止“判者不审”。
 
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严把案件“入口”关,严格限制法定条件外上会案件范围,促使其回归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能。完善相关工作细则,固化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类型和种类,改变法官办案依赖心理。建立上会案件过滤工作机制,设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把关疑难、复杂案件,使未进入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质量也能得到切实保障。落实审委会原则上只讨论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事实认定部分由合议庭查明并负责。
 
严格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程序。针对目前部分法院出现的上会案件提请程序随意、委员发言即兴、文书引用决议简单等弊端,应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和相关程序制度,促进审判权规范运行。严格提请程序,拟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案件争议焦点,提交讨论的难点。审委会会务专职人员应提前将案件材料交委员审阅,使委员尽早研究案情,开会时不再宣读审理报告。院长可指定专职委员监督、把关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确保审委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全面、准确地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推动审委会办案凸显“审理”特征。审委会委员走出“会场”步入“法庭”,有助于其发现和把握可能对案件裁判产生影响的各种“直观”的事实,从而对各类重大疑难案件作出更加公正而权威的裁判。积极推动审委会委员集体旁听庭审,强化直接审理原则,弥补现行听取汇报了解案情的不足。落实回避制度,合议庭应当将提议事项、委员名单等提前告知当事人,满足其知情权和申请回避权。依托信息化建设,将审委会讨论议题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便于审委会委员及时审阅案件证据材料、庭审视频、评议笔录、原审判决等卷宗材料,克服承办人汇报案情不全面的短板。
 
二、坚持强化与规范并重,避免“审者不判”
 
当前,审判权被分割为合议庭“审理”和院庭长“签批”两个环节,导致审判权成为行政权管理对象。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应当落实合议庭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最终决定权和裁判文书签发权,使审理权和裁判权集中由亲历审判的合议庭统一行使,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强化合议庭权能。严格落实合议庭评议规则,落实法律赋予合议庭的审判职责,让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真正成为审判权主体。加强对合议庭整体考核,改考核主审法官办案为考核合议庭办案,将结案数、结案率等考核指标以及案件评查、督查结果与合议庭挂钩,把审判结果和合议意见作为合议庭成员业务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在坚持合议庭负责制的前提下,再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发表意见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既防止以不当的“个体责任”取代“共同责任”,又避免“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现象。
 
规范合议庭内部权力运行。明确合议庭每一名成员的审判职责,确保审判权在合议庭内部运转形成共同参与、制约监督的机制,改变“合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提升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审意识,强化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共同拟定庭审提纲、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配合推进庭审的职责,推动形式合议转为实质合议。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要逐一针对证据效力、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问题发表意见,消除“简单附议”现象。
 
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在法官职业化初期对于保证案件质效有着重要意义,但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深入,其导致的审判责任不清、与独立审判相悖等缺陷也日益凸显。要把裁判文书签发权“下放”给合议庭,院庭长不再对未参审的案件裁判文书审核签发,减少对合议庭审判权力的行政挤压。除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外,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印发。明确把院庭长对合议庭的组织、管理权限定为审判过程中的帮助指导,坚决防止协调指导职责异化为案件把关权和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权。
 
三、推动院庭长亲历审判,优化优质审判资源配置
 
优秀法官成长为院庭长后,日渐远离审判台,导致优质审判资源虚置。要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将院庭长这些优质审判资源配置到审判一线,通过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指导作用。
 
推动院庭长回归法官角色。强化审判权是院庭长的主要职权,院、庭长侧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实现院、庭长回归审判本位。院庭长不仅要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还要作为承办人亲自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积极发挥一般法官不具有的资深审判经验和较强的案件协调能力,高质高效地完成审判任务。抓住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有利契机,探索设立院长助理、庭长助理,协助院庭长处理行政事务,使院庭长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腾出时间和精力审理案件。
 
发挥院庭长担任审判长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院庭长带头示范作用,优化审判资源,提升案件质量。院庭长担任审判长要切实发挥自身审判驾驭能力和纠纷协调能力,提高参审合议庭办结疑难、重大、复杂案件质量和数量。担任审判长的院庭长要确定审理方案,主持庭审和合议庭评议,签发法律文书,坚决杜绝“参而不审”。院庭长要充分利用担任审判长发现庭审问题不足、掌握审判一线动态的优势,以亲历庭审总结的审判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的运行机制建设,明确其作为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特别是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要最后发言,以免影响其他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量化院领导办案任务,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任务的多少,结合一般法官的办案数量,科学界定院庭长办案硬性指标。强化院领导办案工作考评,把院庭长每年完成办案任务情况纳入其岗位目标责任管理,防止领导办案“走形式”“走过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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