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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途并进提高警察出庭能力

时间:  2015-10-21 11:10
多途并进提高警察出庭能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郝祎欣
 
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出庭作证或出庭说明情况已经成为警察在侦查办案、推进诉讼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项工作内容,出庭能力是法治社会警察必须练就的一项基本功。提升警察出庭能力,功夫既在诗内,又在诗外,必须多管齐下、多途并进。
 
开展全员培训 普及出庭基本技巧
 
警察出庭前,必须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技巧。比如出庭时的举止、姿态、礼仪,陈述问题的用语、语气、态度、声音,倾听的技巧,提问的技巧,回答问题的技巧,识别和应对提问陷阱的技巧,反攻为守的技巧等。出庭警察对这些基本的出庭技巧了解、掌握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出庭效果。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对所有可能出庭的警察进行全员培训,普及出庭基本技巧。
 
研判中外案例 洞悉出庭常见问题
 
警察出庭前,必须对出庭常见问题了如指掌。有效把握出庭时的主动权,最为有效的途径是对中外庭审质证实例进行研究。国外刑事审判庭审中控辩双方在警察出庭时的质证活动,有丰富的文字资料和视频资料,足资借鉴。目前,我国警察出庭业已进入实践层面,已有诸多有益的经验可供借鉴,也有不少负面的教训值得吸取。通过对一个个庭审质证实例的研究,可以有效应对,避免重蹈覆辙。
 
严格依法办案 恪守侦查程序正当
 
警察出庭前,必须保证依法办案。所有的出庭警察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必须证明自己所作所为的合法性、证明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只有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证,如实对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提供证言,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出具鉴定意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如果违法违规侦查办案,出庭警察即使有天大的能耐也难以侥幸过关。
 
进行换位思考 针对可能提问备答
 
警察出庭前,必须提前做问答准备。法庭上,辩护人、被告人、法官以及公诉人随时会就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问题向出庭警察发问,出庭警察如果对相关人员可能提问的问题准备不足,仅靠临场随机应答,很难做到丝丝入扣、滴水不漏。为此,出庭警察必须根据自己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预测有关人员在法庭上可能会提出的问题,设身处地地推断他们提出问题的目的、提问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应答准备,做到有备而来、胸有成竹。
 
充分吃透案情 确保应对融会贯通
 
警察出庭前,必须了解、吃透案情。相关人员特别是辩护人对出庭警察的庭上提问、质证,既可能直奔主题、就事论事,也可能迂回进攻,利用出庭警察对相关案情的认识盲区,在法庭上置警察于被动,以引导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识结论和判决。为此,警察出庭前必须全面吃透案情,既能对自己经手、经历的案件据实、据法、据理主动应对,又能够做到前后照应,避免顾此失彼,陷入被动。
 
学习相关知识 消除涉案知识死角
 
警察出庭前,必须充分了解专业性知识。如果被提问的问题不是一般的常识性问题,而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知识,那么出庭警察在出庭之前必须对相关知识作系统的深度学习、研究、请教,在涉案知识上不留死角,以免由于对相关知识的无知或错误解读而授人以柄,使辩方将出庭警察的失误作扩大化、推演性解释,进而影响到相关证据的可采性。
 
借重专家权威 占领相关科学高地
 
警察出庭前,必须学会引经据典。对于一些科技含量比较高的涉案问题,出庭警察在进行系统深度学习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借重相关专家的权威,以提升出庭警察对相关问题说明或作证的公信力。警察出庭前根据需要,可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必要时可请专家就相关专业问题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针对在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可能出现的一些科技问题,建立相对完备的专家人才库,以备随时质询、聘请。
 
准备必要证据 通过展示证据释疑
 
警察出庭前,必须懂得事实和证据胜于雄辩。对待某些争议事项,只需要展示相应的证据,就可以释疑解惑、评析争议。比如,对于被告人可能当庭翻供并指控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出庭人员可以事先准备记录讯问过程的相应录音录像,用证据回答质疑;再比如,如果警察系对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可以事先预备现场视频资料、相关证人的证言,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官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为警察证言提供佐证。
 
模拟出庭演练 增强出庭应对自信
 
警察出庭前,必须建立自身信心。出庭经验不足的警察,尤其是初次出庭的警察,为了避免由于临阵胆怯、慌乱而应对失当,进而影响出庭效果和自身形象,可在出庭之前根据具体案情,请有经验的同事与自己一道预设出庭情景,进行模拟演练,以增强出庭胆量和自信,确保沉着应对。
 
注意以攻为守 善于摆脱被动处境
 
警察出庭前,必须提前掌握摆脱被动处境的方式方法。警察出庭说明情况、作证、对鉴定意见释疑,多是处于一种被动的角色状态。出庭警察不能局限于作被动的说明、解释、证明,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反戈一击,反守为攻,以攻为守,或用不证自明的事实驳斥辩方的无理纠缠,或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回应辩方的诘难,或直接指出辩方辩护逻辑上的漏洞,或直接指出辩方对相关问题的错误认识与解读,变被动为主动。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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