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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之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时间:  2015-08-14 15:27
以改革之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群星
 
自今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均呈增长态势,有的增长幅度还很大,这使得许多法院原本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的是“立案难”问题,但如果案件进入法院后长时期得不到审理和执行,无疑会使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人民法院除了要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外,更要在快速有效解决纠纷上下功夫,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化解“案多人少”这一突出矛盾。
 
一是通过改革落实法院宪法地位,使法院更像法院。以往,由于我们对法院的职能、职责、权限认识得不太清晰,没有很好地落实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规定。实践中,不少法院从服务、服从于大局出发,不断延伸、拓展工作职能,承担了一些不应当由法院承担的社会职能,如参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房屋拆迁等联合行动,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任务,而且一旦形成纠纷,严重影响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工作职能的越位,也间接影响到法院人员的分工,导致法院内部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并不都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也没有把全部精力放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事务上,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受到消减。我国宪法将法院定性为“审判机关”,这意味着法院的职权只能是“审判”,任何与审判无关的工作都应当尽可能从法院剥离,法院也应当谨慎从事审判之外的其他工作。此轮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明确法院的职能定位,理顺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的关系,减少法院社会职能的承担,为法院的职能“瘦身”,让法院更像法院,使法院从各项社会性活动和地方性事务中解脱出来,只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审判权,集中精力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这将有利于从宏观层面缓解目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
 
二是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以往,由于我们在内部管理上未能严格界定法院各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导致法院工作中的审判与管理、服务的界限不清,法官与行政人员的身份混同,从事法院组织人事、审判事务管理、司法政策研究、司法行政事务、来信来访接待、党建政工、纪检监察、新闻宣传、信息技术、职业培训等工作的人员过于庞大,虽然法官的总量不少,但一线审判人员并不多,工作效率也不高。中央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此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岗位工作特点等,将法院干部队伍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确保将不低于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到办案一线。依此要求,法院在进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组织结构,突出审判执行部门的中心地位,真正把法官安排到审判执行岗位,充实审判和执行工作力量,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审判一线得到最有效利用。同时,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厘清法官的工作职责,为法官配备适当的审判辅助人员,让法官只负责庭审和裁判,大大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这种从内部大幅增加办案力量和提高审判效率的改革,无疑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三是通过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使法官真正成为法官。改革前,在审判权的运行方面,法院普遍采用院庭长审签案件的工作机制,这种审签式的案件审理机制带来的后果是:作为资深法官的院庭长将大量时间用于审签裁判文书而无暇亲自开庭审理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案件处理经过层层审签之后,难以判断案件质量究竟应当由谁负责,无法准确界定案件质量责任主体;模糊了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挫伤了法官依法独立裁判的积极性,为不当因素干预案件裁判处理提供了便利;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之外,还要做大量的案件汇报工作,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正是因为院庭长审签案件的工作机制存在上述问题,此次司法改革将实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实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要废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审签制度,建立以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为主体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赋予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把法官的权力归还给法官,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官,建立起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后,一方面,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对其审理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不再提交院庭长审签,这将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院庭长不再审签其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腾出大量精力到审判一线亲自审理案件,既可以解决以往资深法官“隐形流失”的问题,又可以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此项改革可谓一举多得,必将有利于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四是通过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激发法官办案积极性。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现代法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法官依法独立高效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还规定了法官依法享有的八项职业保障权利。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上述有些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一方面,当事人侵害法官人身安全、阻碍法官正常执法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法官的薪酬待遇仍然等同一般公务员。此次司法改革,中央强调要建立和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具体包括:落实法官法的规定,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薪酬制度。重申职业权力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办案中的职务行为,除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外,不受指控;法官非因违法审判造成错误裁判的,不受法律责任追究。建立防止不当干预案件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法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加大打击扰乱法庭纪律、伪造诉讼证据的行为,对谩骂、侮辱法官的言行进行法律规制。上述职业保障措施将会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激发其办案积极性,有助于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五是通过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提升审判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改革审判工作方法极为重要。近年来,一些法院为回应现实对司法的需求,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行复杂案件精审、细研、慎判,简单纠纷及时、简审、快判,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提升了审判效率。此轮司法改革中,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要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探索通过简易程序结案;引导简单、小额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实现诉讼程序多样化、精细化;探索改革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可见,推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实际上是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通过甄别案件、科学分流,优化流程、速审速判,形成“类型化审判、要素式庭审、格式化文书”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庭审、裁判文书三个优化,由此将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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