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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冷思考”

时间:  2015-02-13 10:42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冷思考”
 
作者 闭赋火
 
引言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法官职业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牵涉到现有法官队伍的切身利益。因此,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进行,在看到前景光明的同时,更应该理性看待法官职业化建设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对每年审理全国80%以上案件、法官人数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构成复杂的基层人民法院,如何积极稳妥推进其走上职业化道路,不至于出现大的波动保持理性分析,并努力探寻合理有效的突破途径,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道路。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法官职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法律思维方式、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群体。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殃及无辜,更有可能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这样神圣的工作必须交给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国家才能放心,人民才能放心,也才能真正起到运用法律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律权威的作用。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有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队伍中来,结果造成冤假错案频出、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司法腐败屡禁不止等问题,不仅法官的尊严和荣誉难以树立,最终也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已亟不可待。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必须有适应其生存的土壤,实现法官职业化也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基础,这样才能彰显出其独特的优势效果,否则只能作为一种“柏拉图”式的愿景而存在,昙花一现后淹没于滚滚历史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陆续借鉴和移植了不少西方、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经验、法律制度,不可否认,他们先进的法治模式、法律成果对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因法律移植的水土不服而给中国法治进程所造成的窘境。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特别是我国现在处于“改革攻坚期”、“矛盾多发期”,农村和城市的差异还比较大,处于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第一线、审判执行工作最前沿的中西部基层法官队伍,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除严格依法秉公审理好案件之外,更多地还要了解和把握基本的社情民意,精通与老百姓打交道的方式方法,这样才能彻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就注定了中国广大基层人民法院的职业化建设要踏上一条“非比寻常”的道路。
 
二、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的理性剖析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工程,基层人民法院在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必将面对更多的复杂环境和不利条件,其进程也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在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冷静、理性地看待可能出现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法官素质偏低,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职业化进程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司法与行政混同、招录选拔模式一致等制度,导致法官被视为国家普通干部,与一般公务员并无多大区别。从基层法官队伍现状看,虽然数量庞大,但素质良莠不齐,高素质、精英型法官数量甚少,难以满足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和要求。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素质低突出表现在:一是高素质人才短缺问题严重。现有法官中接受过正规政法院校系统法律教育的科班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该比例只占到28.78%。虽然过去一段时间,许多法官通过函授、夜大、专升本等方式拿到了法律大专、本科文凭,法官队伍学历层次有了一定改变,但由于诸如此类的学历教育质量要求不高,甚至流于形式,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及专业素质并没有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就年龄结构而言,基层法院法官“老龄化”严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现有38名法官中,平均年龄已达43岁,35岁以下的法官只有9名,仅占全院法官总数的23.68%;而50岁以上的法官有13名,占现有法官总数的34.21%。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老法官”的精力大多消耗在办案上,用于给自己充电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三是基层法院法官的创新、竞争意识不强,思想观念相对保守,习惯于按部就班开展工作,求稳怕乱,不易于吸收先进的司法理念。四是基层人民法院部分法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观念较差,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存在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尊严和形象。
 
由此,如何理顺基层法官素质偏低与法官职业化二者之间关系,使之协调运行、相互促进,是基层人民法院在职业化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可能造成基层法院新生力量匮乏
 
法官职业化首先强调的是严格职业准入,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这样短期内造成基层人民法院人员补充缓慢,年长的法官退休或退二线以后,缺乏新生力量的补充,可能出现更新比例失调。同时,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人数将比现在减少,一些人不能继续担任法官,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将可能出现合议庭难组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连年递增,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力量却相对不足,容易制约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考虑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大多是婚姻家庭、相邻纠纷、标的额不大的债权债务等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限,案情相对并不复杂,如果一味追求基层法院法官素质都向专家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看齐,一方面难以彻底实现,同时也可能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其必要性值得探讨。 
 
(三)法官职业化与司法人民性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一个国家司法的社会化程度,是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司法权威不能凭空而来,对司法的认同也不能仅靠法官自认为严格依法就实现了的。司法工作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必须回应民众的期待和要求。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因此,我们不能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必须在坚持司法工作职业化、专业性的同时,把司法与社会结合,把法律条文与常识、常理、常情相结合,进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司法活动,这样才能得到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和支持。
 
我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中国人的法律观和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法律观、正义观。我们更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
 
地处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相对较少,民事案件一般占收案总数的85%以上,这些案件的法律关系都不复杂,但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里,有时候能否得出一个在普通民众看来较为合情合理的结果不是仅凭法官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就能解决的。从这一点来说,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中,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老法官”可能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但缺少基层社会经验的“青年法官”更有优势。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经过法官多做思想工作、辩法释理,大多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而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而调解成功的艺术重点在于你懂得多少风土人情,你拥有多少处理农村社会日常生活纠纷的经验和能力,在处理这些纠纷中“晓之以情”往往比“动之以理”更重要。
 
特殊的时代背景,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特殊的基层司法需求,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兼顾司法现实,在不违背司法改革原则的前提下,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三、弥补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缺陷的建议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优势,但也可能存在弊端。在当前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法官职业化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必然发展趋势不可逆转,但法官职业化也不能绝对化、“一刀切”,必须同时考虑到中国现实的司法国情,否则这支法官队伍建设得再精英化、职业化,充其量也不过是依照法律进行裁判的机器。那么在基层法院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既坚持走法官职业化道路,又兼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达到“双赢”效果,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以为可通过以下几点加以弥补: 
 
(一)循序渐进,从缓稳妥为宜
 
考虑到全国各地区法院之间、基层人民法院与中高级法院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和业务素质、审判工作量、法官的数量和构成,以及法律观念更新和创新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法官职业化建设不宜进行全国范围内“高歌猛进、疾风骤雨”式的改革,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应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具体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1、在法官选任上,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的法官素质暂时不必向中高级法院法官看齐。如前所述,一方面,考虑到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为离婚诉讼、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案情较为简单、轻微的案件,决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法官素质不必向中高级法院法官看齐;另一方面,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特别是位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和法庭物质装备较差,福利待遇水平较低,难以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参照英国一直保留有为数较多的非职业化的治安法官制度,笔者认为,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应当允许基层人民法院在大力引进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同时,保留一定比例的熟知当地风土人情的法官,相互补充,相得映彰,共同承担案件审判执行任务。
 
2、改革初期,各类人员不宜按序列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法院内部人员面临大面积“再分配”过程不可避免,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各司其职,按单独序列管理。笔者认为,为了维持现有基层法院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并照顾广大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应允许各序列人员有适当交叉。书记员在适当的条件下应允许其晋升为法官。反之,对不称职的法官和竞争上岗落选的法官,也可考虑另行使用,担任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各序列人员可以像过去一样轮岗交流,适当交叉与轮岗交流性质仍然不同。 
 
3、应逐步建立基层法院内部分层招考为主的择优机制。所谓分层招考即在法院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等各层次人员如发生缺额需要进行招考时,均应按照各层次所需不同标准和条件,向社会公开进行。考虑到今后法院人员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则书记员的招考条件应低于法官助理和法官,依此类推,法官助理的招考条件也可考虑使其略低于法官招考条件,限制条件不必过高。当出现法官职位空缺时,既可以考虑院外人士,也可考虑法院内部较低层次的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内的较低层次的人员必须与院外人士同场公平竞争。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整体素质
 
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措施,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素质,以便法官运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的存在价值。法官教育培训有两种基本形式,即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理论培训的目的在于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素养,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促进法官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并能透彻把握具体法律的法学原理和立法精神。业务培训是法院为了帮助法官理解某一具体法律,贯彻某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或者方针政策,促使法官学习和掌握某一种技术和技能而进行的培训。业务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上,它侧重于普及;而理论培训的方式相对于业务培训应该更灵活,更有深度,更有层次,可以鼓励法官从事理论研究,鼓励他们到大专院校开设讲座和课程,造就一批学者型的法官。基层法院可以根据科学水平的发展状况和法院的工作任务,不断地修改各种工作岗位的要求,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拓宽教育培训渠道,特别是采取短期进修、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学术讲座、法律研讨、观摩考察等方式,拓展法官的思路。 
 
(三)继承发扬“马锡五”式巡回审判模式
 
由于传统的影响,基层老百姓对待纠纷的态度仍然是“轻诉讼、重和解”。从现在审判实践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传统司法模式在与最基层民众直接接触的广大的基层法院仍然有适用的基础。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现阶段的司法国情发展地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复兴这一方式,回到法官对案件进行“大包大揽”的状态,否则我们就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应注重适用于解决农村地区的部分民事案件,比如: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对于这几类案件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在中国乡村这个熟人社会里,能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也可利用社会舆论压力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方便了当事人,尤其是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参加诉讼,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因此,灵活地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调解上的优势,更有利于接近实体公正,接近当事人心中的结果,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但同时我们要兼顾司法效率,不能为了追寻实体公正无原则地进行调解,在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裁判,即在不能通过灵活地调解方式达到实体公正时,便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引进非职业化因素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审判员的社会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制度。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陪审团制度、治安官制度使纯理性的司法活动加入非职业化的因素,我国设立了类似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能够广泛地反映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念、民意、良知,其对案件的定性认识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这对法官进一步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通过陪审员将社会通行的价值观等输送进司法过程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审判结果的正当性。此外,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居多的基层法院来说,通过陪审员对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参与,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拓宽了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因此,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为契机,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切实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相关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新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提高法院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中的作用。
 
结语
 
2014年2月,深圳出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在全国率先“破冰”。同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法官职业化建设已经驶入“快车道”,历史前进的车轮势不可挡,作为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重点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必将面临改革的更大冲击,笔者希望,在推进的深度、广度、力度上,应以符合基层法院实际的改革举措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以促使法官更愿意扎根基层,更愿意为基层的和谐稳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使我国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权威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1] 王晨光:《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载《法学》2002年第6期,第23页。
 
[2] 娆莉:《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制度重构》,载《法学》2003年第9期,第19页。
 
[3] 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的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第4页。
 
[4] 王纳新、田淼、熊俊华:《司法现代化背景下的法官职业化-以两者逻辑关系为视角》,.载《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6期,第30页。
 
[5] 刘凤霞:《关于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问题的思考与建议》,载《理论观察》2007年第1期。
 
[6] 胡志斌:《合理配置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的探讨》,载《海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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