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父母捐献未成年子女器官的行为是否有效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万云洁 邓木林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地出现孩子重病不治,生前自愿捐献器官的感人事例,这引起了社会上很大的反响,人们纷纷赞扬这些孩子的高尚道德。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父母捐献未成年子女的器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未成年人本人生前未作出捐献的意思表示,监护人无权作出同意捐献的决定。但如果未成年人生前明确表示捐献的情形下,作为其父母,应当尊重并尽力帮助实现死者生前的愿意。从民法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来看,无论是死者的身体、器官、名誉等的保护,都应以尊重死者生前愿意、维持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不受侵害为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心智发育不全,没有相应的辨别能力,所以无论未成年生前是否同意捐献器官,父母均无权做出捐献的决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献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这对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的主体进行了规范,要求人体器官就捐献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法定的捐献人体器官的适格主体。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属无效。未成年人是自己在生前同意,还是父母代替其同意捐献人体器官,均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人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要求,所以父母捐献未成年子女器官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