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当前位置:主页 > 理论研究 >

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结构分析与路径整合

时间:  2015-01-30 11:21
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结构分析与路径整合
 
西南政法大学 高翔
 
编者按: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是一个重大和宏观的研究课题。本文作者从体制保障、程序保障、机制保障三个角度进行论述,并提出“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整合三种路径有效互动和补充,共同实现制度目的”的观点,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启发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改革之路上不断探索。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作出了系列部署,我国审判权行使保障体系得以形塑。从体系上系统认识两次全会决定关于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内容,廓清审判权保障体系的结构层次、逻辑联系以及实现方式,进而明确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基本路径,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
 
一、体制保障
 
体制保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司法改革的最突出特征,强调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的体制性障碍。无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还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登记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均可视为对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体制保障。
 
体制保障有三个层次的逻辑前提:审判权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判断权、裁量权性质,审判权是中央事权,作为判断主体的法官应保持中立性并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体制保障以近似“物理隔离”的方式降低外部力量干预司法的可能,力图使其他国家权力与司法各守边界,行政程序等其他程序与司法程序各行其道,行政规律与司法规律各居其位。体制保障从机构设立、资源分离、司法管理等基础性要素出发,侧重于厘清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机构关系,审判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关系,国家审判权与地方权力的关系,进而保障独立审判,是一种“分离”式思维,是保障独立审判最根本而重要的方面。以人员分类管理为核心的法官制度改革是体制保障的重要内容,将法官身份关系从公务员管理体制中剥离出来,建立与法官职业相适应的职业准入、职前培训、职业保障、逐级遴选等制度体系,均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体制问题。
 
二、程序保障
 
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实质是权力规制问题,即对不当进入审判领域的其他权力进行规制。权力规制一般有两条路径:以权力制衡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体制规制采取权力分离和制衡策略,权利制约权力则指向另一条路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受到影响,表象影响的是审判权,最终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救济与保障对权力同样是一种制约,但这种权力制约功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参与得以体现。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是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展开,民主式程序法有显著的“控权”特征,这种派生于权力制约原理的程序法功能表现在用法定时限、时序来制约权力行为。在相对封闭的诉讼程序空间内,裁判者只能根据程序内部获取的信息作出判断,而不是建立在程序之外的预断、偏见和传闻的基础上;唯程序具有决定性作用,法官应避免背离程序任意听取非参与者在程序之外提供的信息与意见,体现出程序的自治性和对外界的屏蔽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诉权保护、审级职能、以审判为中心等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诉权保护既对审判权具有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又是诉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审判权没有基本的独立,诉权保护就仅有形式意义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审级职能定位本身就是重要的程序法问题,保障审级独立的关键在于落实和进一步完善诉讼法的规定,发挥一审在事实查明、适用法律上的基础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确立是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实现程度的标志,发挥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的决定作用,而不是非审判机关的审前行为发挥主导作用,审判权才能真正做到居中、依法、独立裁判。
 
三、机制保障
 
在司法体制与诉讼程序之间,存在一些机制性的制度,既未涉及体制的宏大问题,又不由诉讼法所调整,但对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重大影响,在一定情况下还是审判权运行的重要载体,是决定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机制保障既涉及立案、庭审、裁判等审判权运行各环节,同时又与法官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密切相关。
 
审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审判管理机制保障。法院在管理活动中具有较大能动性和裁量空间,审判管理机制对审判权运行具有谦抑服务与不当制约两种倾向,需理顺审判管理与审判权的关系与边界,厘清审判管理的作用形式和行为方式,限制和预防审判管理扩张或越位,构建基于平等服务而非上命下从的审判管理机制。二是法律修改或确认之前的探索型机制保障。在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通过“试验+检验”的方式发现行之有效的解决实践问题的探索型机制,有利于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是制度变革时期具有相对合理性甚至不可回避的制度生成路径。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法官会议机制为例,可作为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的有益补充和支持,并未在诉讼法中有所规定而体现为探索型机制,然而对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重要保障价值。三是司法责任机制保障。司法责任制并非诉讼程序问题亦非司法体制问题,被视为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司法责任制与独立审判系司法公正之两端断不可偏执一端,在保障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应防止审判权不受监督和制约,错案责任终身负责与倒查机制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法官及合议庭业绩评价等也属于广义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结构优化与路径整合
 
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法院机制,牵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其他要素同步跟进,这种复合结构构成了深化司法改革的基本格局。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需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整合三种路径有效互动和补充,共同实现制度目的。
 
一是体制保障与机制保障的整合与补充。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包括旨在保障法院独立于外部干涉的司法管理体制和旨在保障审判组织独立于法院内部行政干涉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两方面,体制保障与机制保障互通互动、互为因果。只要法院内部个案审判的行政式管理仍然存在,地方干预司法就有空间和可能,故而保障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机制建设与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建设同等重要甚至具有先决意义。法官业绩评价尽管属于司法行政管理机制,但却构成法官任免、晋升、惩戒等体制架构的基础,需置于司法职业化体系中与体制保障一体推进。
 
二是体制保障与程序保障的整合与补充。一方面加强人财物省级统管、干预司法登记通报及责任追究等体制性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发挥诉讼程序对外部干预的内生性规制功能,尤其进一步深化司法实质性公开,强化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上网、法官心证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对干预司法行为的程序遏制功能。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作为一项体制性改革,需要建立与之适应的诉讼管辖程序,妥善协调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其他地方法院民事案件管辖体系的冲突问题。
 
三是机制保障与程序保障的整合与补充。在审判权运行方面,既需要明确和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等机制性问题,又需要在三大诉讼法确立直接审理原则,使司法亲历性成为诉讼法成文的重要原则,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由司法政策升格为法律渊源。在优化审级关系方面,既需要从机制上废除案件请示,又需要从诉讼程序上强化一审在查明事实方面的功能,使案件请示制度失去生存土壤。在民事立案制度改革方面,既需要建立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构成的民事诉讼结构体系,使更加精细化的民事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又需要进一步健全立案一次性告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机制体系,使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在中国土壤中得以生长。在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既需要在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方面进行机制创新,又需要从程序法视野构建事实审与法律审适度区分的司法技术。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 婷)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