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当前位置:主页 > 理论研究 >

保障独立与加强管理并重 审判权力与司法责任统一

时间:  2015-01-22 10:18
保障独立与加强管理并重 审判权力与司法责任统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信芳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各办案主体或组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的关于权限划分、职责配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规则或制度规范的总称。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关于审判工作的“规则主轴”,对于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公信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上海二中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九家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也是经中央批准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先行试点的四家法院之一,于去年4月正式启动了有关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我们坚持理论指导与司法实践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索,形成了比较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作模式和配套规范,并取得一定成效。
 
我们认为,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规范行使是公正审判的一体两面,缺一不可。促进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审判管理监督权的依据和目标,科学界定和正确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是现阶段确保审判权健康、高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据此,我们提出“两个坚定不移”改革思路,即坚定不移地支持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进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审者判案——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如何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上海二中院的做法是,确立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落实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
 
一方面,明确合议庭的职能范围,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职责,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另一方面,强化主审法官的岗位职责,主审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时担任案件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案件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职责。
 
这些举措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改革以后,二中院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自主独立履职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2014年4月至11月改革试点期间受理并已审结的7893件案件中,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作出处理的案件有7711件,占97.69%,说明绝大部分案件都由合议庭依法自主独立处理。合议庭内部运行更加规范,尤其在庭审阶段听审、提问、质证、认证等环节的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参而不审”、“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现象有较大程度改进。
 
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就不能不明确院、庭长们的权力边界。上海二中院的做法是,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主审法官。目前全院有合议庭41个,其中,4个合议庭由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担任主审法官,11个合议庭由庭长担任主审法官。2014年4月至11月,院、庭领导共参与审理案件2213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16.36%,较上年同期1817件上升了21.80%。
 
加强监督——规范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如何划清院、庭长进行审判管理监督的权力界限和行为边界?上海二中院借鉴上海自贸区改革经验,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既设置“权力清单”,从正面规定院长9项、庭长14项审判管理职权;又设置“负面清单”,规定了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和接受他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不得违反法律纪律的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等四条禁令。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指导,要通过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留存,做到个案指导的“全程留痕”。同时又规定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仅供合议庭参考,案件处理结果最终由合议庭确定并负责。2014年4月至11月受理并已审结的7893件案件中,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案件为182件,仅占2.31%。分管副院长以主审法官身份参与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有55件,占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案件的30.22%。
 
判者负责——明晰审判责任承担的内容和程序
 
去年4月开始,上海二中院研究制定了包括合议庭、审委会、主审法官联席会议、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涉廉事项报告、案件质量评查、差错责任追究、法官考评、岗位绩效考核、院外第三方评价及法官助理工作规范等十二项改革配套规定,努力将审判管理从数据指标导向转为审判规律导向,使评估数据更加自然客观地反映司法动态和审判规律。
 
关于案件差错责任的追究,二中院也出台了详细规定: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结合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对差错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具体追究责任。如果原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原少数意见或多数意见均不能简单地成为追究工作责任的前提,而应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分析研判后,方能作出追究工作责任的结论。而追究工作责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依法履职不受法律追究,只有法官违法审判或渎职办“三案”,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对审判责任的追究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统一等原则,必须责任分配合理、追究程序规范,有效督促法官提高司法业务素质;同时要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积极性,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与差错责任不同,违法审判责任是指审判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作为司法改革试点,上海二中院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发展,比如规定,“法官在因违法审判接受调查期间或被处分的执行期间,对其暂缓提请晋升法官等级……”;“院、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导致违法审判的,院、庭长和违法审判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因违法审判导致重大差错案件的责任人员予以终身追究”等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 婷)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