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在2013年的年末终于进入历史,而法治中国的理想,注定也在2013年留下深深的一个标记,继续启程。
终于等到这一天。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已延续半个世纪有余。劳教制度之于法治秩序与精神的伤害,通过最近几年的诸多案例得以淋漓尽致地展现。而社会公众对劳教制度越来越无法容忍,原因或在于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速,法律与权利意识得以加强,原本一直存在且运转着的此一弊政,开始成为法治中国的眼中钉、肉中刺。
2013年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表示,将在“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2013年的一年中,不断传来各地暂停适用劳教措施的消息,直到11月份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成为执政党层面的承诺。劳动教养制度,在2013年的最后几天,走完了全国人大的所有法定审议程序,正式进入历史。中国公民非经法院宣判而长时间失去人身自由的状况借此得到彻底改观,这显然是社会各界正在期待的结果。不仅如此,包括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与劳教同类的单一决策主体的强制措施,也终将迎来废止的结局。2013年12月10日,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面对媒体,便使用了“今后还要萎缩”、“迟早要寿终正寝”这样的措辞,来展望“收教”措施的未来。
废掉劳教,多了什么?这个疑问不仅是法律界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普通社会公众关心的领域。彻底地废掉劳教,社会会不会乱?这是不少谨慎人士的担忧。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对废掉劳教之后的制度对接,使用了“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表述。而在2011年,最高法等部门在全国多个城市启动了违法行为矫治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违法行为矫治法》并未有成型的文本公开,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曾向媒体表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已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立法速度会加快,到了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里,社区矫正法依然在列。
现在看来,各界对违法行为矫治的最大争议,或者说《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的最大阻力,或主要集中在其决定程序一项上。据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透露,《违法行为矫治法》“之所以难产,不仅涉及国家管理职能,还关系到部门利益——劳教没了,经费、人员、编制都没了”。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应该而且必须是司法化的程序。这也是劳教废除之后,各界所关注的“类劳教思维的行政化决策程序是否会被停用”的关键。由行政机关主导,不经过司法程序,就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显然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相悖。加快《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出台进程,并通过立法程序对违法行为矫治的决策程序等关键问题予以明确,在劳教废除之后显得尤为迫切。与此同时,劳教被扩大化适用于社会维稳领域的教训亦需要深入汲取,在劳教这一称手兵器被废止后,要严防通过对其他强制手段的扩大适用来延续畸形的治理方式。
《宪法》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句话的承诺,需要一系列的制度革新与社会变迁。劳教制度,在2013年的年末终于进入历史,而法治中国的理想,注定也在2013年留下深深的一个标记,继续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