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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

时间:  2014-12-19 11:03

浅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翁煜明 甄瑛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裁判是审判实践的重要环节。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主要载体,理应直接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成果。为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神圣使命,法官应通过理性的判断和严谨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制作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文书。

 一、裁判说理的重要性

(一)裁判说理是自然公正、程序正当的应有之义。说理是判决的精髓,是连接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只有让公众知晓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公平正义。

(二)裁判说理是树立公正形象、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人人都必须尊重并信守司法裁判,司法裁判这种权威的获得来源于可接受性,来源于它自身的文明公正,来源于讲理的司法裁判。 

(三)裁判说理是定分止争、节约诉讼资源的必要前提。对于当事人利益悠关的裁判文书来说,论之有据、判之有法,才有可能被当事人真正信服,从而自觉接受,避免缠诉累讼。

(四)裁判说理是传播司法价值、弘扬法律文化的有效载体。通过具体解决纠纷,裁判文书应足以展示文化的意味,树立行为的模式,禁止邪恶的事件,成就善良的风俗,展现裁判的教育感化功能。

(五)裁判说理是扼制司法擅断、推动文明司法的重要举措。在封建专制、司法擅断的时代,裁判文书不会也不必说理的,裁判文书注重说理是司法民主、司法理性的彰显。

二、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说理不充分。证据认证取舍隐晦,事实结论推理突兀,如无根之木;规避主要争议焦点,说理内容空洞,多系套话,千案一理,千篇一律,没有针对个案进行辨析,无处体现裁判文书的灵动与神采。

(二)说理不准确。未能紧密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说理,有时认定事实与说理部分自相矛盾,自圆其说不成,甚至出现谬误的判断,以至于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价值观产生合理怀疑。

(三)用语不规范。存在错字、漏字、错用标点符号及语法毛病,关键语句含糊其辞,易发歧义,文字用语方面的浅疏与粗陋难以让公众领略到法律文化的神奇与厚重。

三、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因素 

(一)案件数量增加。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分析证据、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字斟句酌详尽阐述裁判理由,需要投注一定精力。由于案件较多,复杂程度各异,有时为追求办案效率,漠视了裁判文书的质量。

(二)法官素质影响。对一些专业功底薄弱、论证说理能力欠缺的法官来说,轻松驾驭一篇概念清晰、逻辑缜密、论证详尽的裁判文书可谓高难度的挑战。

(三)传统思维制约。有些法官认为言多必失,为避免被当事人抓到把柄,判决书尽量压缩简短。其实质是对自己裁判的公正公信力底气不足,畏于将裁判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审视与评判。

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思考

(一)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提升法官素质的高度。

说理是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及创造性的艺术空间,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法官应注重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自身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培养深入浅出阐述判断的法律思维,强化认证、论证等综合分析能力,锤炼灵活运用法律和精确表达能力,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二)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把握辨法析理的精度。

首先裁判文书格式要规范,内容应完整并可体现创新,根据分析、说理的需要展开,避免说理模式化;其次裁判说理要具有针对性,讲理要正确要到位,要严格围绕争议焦点,着重在裁判文书中增加对“不予采信”部分的理由的阐述,克服说理过程的武断、机械和谬误;再者说理的同时避免裁判文书的拖沓冗长,做到推理有据、繁简适当、判断正确,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能信服于裁判文书。

(三)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拓展释法明理的广度。

首先要将说理贯穿于裁判文书的始终,不仅要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充分阐述理由予以认证,据以认定事实;其次要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结合,当法律规范存在模糊、缺位时,有必要采用一些情理、风俗习惯方面的理由,以法、情、理的交融协调对立论点的冲击,在严肃的审判中增加人文色彩;再者个案裁判应兼顾社会生活对实质合理性的需求,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探索社会价值利益考量最大化和裁判结果认同最大化,并对司法判断的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回应社会公众的呼声。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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