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防治与惩罚力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 马贤兴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关注较高,而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关注不够。民事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助推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为害甚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如何有效防治虚假诉讼?这是当前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
虚假诉讼在法律文书上主要体现为:虚假裁判书、虚假支付令、虚假调解书,或者以虚假债权公证文书与仲裁裁决书为依据的执行裁定书和虚假执行异议裁定书等。
虚假诉讼首先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律文书以获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所致,但司法裁判理念与社会认知的偏差,也是重要原因。一是债权的过度保护,司法保护了一些只适宜市场风险法则调整的不合法、不正当、查不实的债权。如,有的司法裁判对一些真伪难辨、交付不明的借据、欠条和有悖常理、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现金交易”作了认定。其中就不乏赌债、高利贷、非法集资、虚假债务包装成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二是证据审查只注重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忽视实质审查。如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盖有公章的合同、借条等而产生的债务简单认定为法人债务,其中有的为虚设债务,有的实际为个人债务。三是部分法条或司法解释条文与社会发展不相符。四是证据规则存在疏漏。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常常利用无需举证与质证的“自认规则”,司法人员也不敢或不愿依职权进行调查。
二、切实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防治与惩罚力度
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应积极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决防止和制裁各类虚假诉讼。
一是立案、审理和执行三关堵截虚假诉讼。全面审查当事人身份、关系和关联诉讼案件等情况;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加大职权调查力度;严格审查执行依据,防止由法院执行那些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执行依据。
二是对现金交易不作简单确认。对于不合常理的大额现金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既要审查借款协议、借据、欠条,还要重点审查有效支付证明、借贷双方的关系、出借资金的合理来源、借款方到账资金等情况,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以现金交易名义虚设债务。主张大额现金交易但又无法举证证明的,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三是不简单以公章和身份为据认定法人债务。处理公司企业债务纠纷时,不仅审查负责人是否签字或盖有公章,还要着重考察借款是否真实发生、资金是否实际进入法人账户、是否实际用于单位事项,代表人是否取得法人授权、表见代理构成中的相对人之善意与否等,防止恶意串通与假公济私。
四是加大惩处制裁力度。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
五是加大联动制裁的力度。与银行、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联动,借助其平台查询、披露、共享失信信息与虚假信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防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同时对部分典型虚假诉讼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加大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