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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进程中农村群众法治意识现状及对策探究

时间:  2014-12-16 11:18
依法治国进程中农村群众法治意识现状及对策探究
 
庆阳市正宁县法院 王小娟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了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是中华民族的既定目标。法治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和内驱力,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有很大提高,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比,现阶段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仍相对淡薄,亟需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现状
 
(一)有利方面
 
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法活动,至今已二十余年,长期普法极大地促进了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农民对法律、法治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愈益趋于理解、认同和接受。
 
(二)不利方面
 
1、轻法观念。部分农民群众不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例如在处理日常生活纠纷时,老百姓倾向于找人说和、私了、上访等方式,很少会想到依靠法律。由此可见,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仍然很淡薄。
 
2、轻诉观念。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自古以来,中国传统观念就重视宗法伦理,重义轻利,提倡息诉罢讼,追求和谐,所以中国老百姓对打官司有一种本能的反感和恐惧。随着思想观念的开放,人们遇到纠纷逐渐诉至法庭。但仍部分人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以“和为贵、忍为上”处理。这在广大农民群众中表现极为明显。
 
3、重情观念。中国是个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人们的活动被牢固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网格秩序内,由此形成重宗法秩序的道德意识。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和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感受到,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往往与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密切相关。究其根源,民俗学者张铭远指出“礼俗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最适于血缘社会,反过来讲,任何血缘社会只能以礼俗来维持。试想,在一个远近、亲疏、长幼、尊卑的自然秩序的血缘集团中,要讲个人的权利,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岂不是太不近人情了吗?因此,这种社会只能以人情为法度。”中国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组织又得到重新恢复和发展,农村群众依然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依然视亲情和乡情在法律之上。
 
4、重权观念。几千年来,受君权思想影响,法律强调的是人民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主张人民群众的权利。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没有信仰,也缺乏信心,更不会自觉地去寻求法律的保护。
 
5、人治观念。“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荀子.君道)中国传统文化重人伦,在这种人伦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在运行和实施过程中,更加重视人的因素。重人治轻法治,农村老百姓对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耳熟能详。深入其本质,都透露出老百姓对法律的不信任。农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不同认识也构成了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及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的深层障碍。
 
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影响。
 
“中华民族经历了五千年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人治已经根深蒂固,传统习惯势力及其惯性巨大且积重难返。”邓小平同志也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文化比较多,民主法治比较少。”传统文化早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而与现代法治相左的传统法律、臣民意识和宗法观念等还深深的影响着农民的思想和意识,对现今法治建设存在着许多消极影响,羁绊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还很不完善,还处于探索阶段,农村经济相对还很落后,农民依靠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经济活动的意识还很淡薄,法治和法律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
 
(三)村民自治制度不健全。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并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际的民主权利。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还很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督促机制,导致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村务管理方面,大部分村民缺乏主人意识、平等意识和自主意识,依附观念浓厚,这在一定程度上怂恿并纵容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如此种种,对村民民主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极为不利。
 
(四)农村文化教育落后。
 
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受教育程度不高,平均文化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村义务教育的基础比较薄弱,地区、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中学生辍学率偏高。另外,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文体活动场地较少,许多农村连简陋的文化站都没有,更谈不上电影院、棋牌室了。农村教育资源的短缺,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的不足,以及普法宣传的乏力都对农民文化素质、法治意识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五)农村法治体系不健全。
 
农村基层干部执法不规范,部分村干部法治素质低下,法治意识薄弱,在执行公务中,习惯以个人意志办事,以权代法;部分乡镇行政执法不规范,执法水平低,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执法随意性大,导致普通民众对法律缺乏信心和信任。农村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导致农民无法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法治意识更淡薄。现阶段农村纠纷解决过程中,习惯倾向仍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出现矛盾纠纷,往往通过私了、找干部调解等方式,有时甚至采用暴力方式解决,这种意识根深蒂固,也成为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障碍。
 
三、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途径
 
(一)转变群众思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在处理人民群众纠纷或案件时注重讲法析理,耐心讲解,培养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程序意识,让人民群众在与法律的交涉中认识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一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纪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二是树立契约观念。减少交换中的不确定因素。三是强化权利意识。强化权利观念,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得以真正体现,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利用权利,发挥其创造性,以唤醒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自主意识、求实态度与自律观念。四是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诉讼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逐渐改变群众对诉讼的偏见。五是充分利用当地法律工作者的优势,组成宣讲团,根据群众的需要巡回村组宣讲最实用的法律,逐渐破除中国传统文化留下的重情轻法、崇尚人治思想,在群众心中树立法律权威,让群众在内心深处认可法律,信任法律。
 
(二)健全村民自治,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让每一位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公开选举自己的领导人,让人民群众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中逐渐提升对法律的认识。在村委会组织中,要提高村委会成员各项素质,尤其是法治意识,在执行公务中要依法办事,不因情枉法,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让法律带来的公正和效果激发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
                                
(三)抓好全民普法,多举措提高普法效果。
 
一是因地制宜进行普法宣传。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要注重普法教育选材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二是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在机关、学校、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当前普法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使之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影响。三是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制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四是要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业人才少,势必影响到法律意识的提高。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为执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受过专门教育的法学人才,并为在职的执法人员继续学习和提高,提供更多的方便。五是注重群众道德意识培养。在普法宣传中,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四)加强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民整体素质。
 
加强文化建设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村级组织中建立图书室、棋牌室、法务咨询室等,让人民群众的劳余生活充实起来,以看书代替打麻将,潜移默化的更改人们的法制观念,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目的。
 
(五)强化法律服务,建设完备的服务体系。
 
在村委会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涉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六)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构建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总之,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知难而进,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深入细致地开展全民普法,才能真正抓出成效。
来源:甘肃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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