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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的路径

时间:  2014-12-04 11:22

探索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的路径

作者 霍兵 罗义勐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保卫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警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发展。因此,人民法院的发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来保障和推进。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的一些想法。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一)队伍组成

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目前是由正式司法警察和聘任制司法警察组成。正式的司法警察大部分是退、转军人和人民法院内部其他部门未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以及少部分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同志组成;聘任制司法警察是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招聘的,以退伍军人和待业青年为主。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首次对司法警察制度进行立法,1979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内的地位,200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以及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文件逐步规范、完善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体制构建、管理模式、基本职权和履行职责。然而,目前一些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任务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在领导重视、队伍建设、警务装备、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并制约着司法警察职责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警力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①维护审判秩序,②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③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④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⑤执行死刑,⑥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⑦执行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就明确了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一是维护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二是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的在编人数必须保证。可现实的情况是,在编正式司法警察名额不齐且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老龄化,在编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素质又参差不齐,这是全国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普遍存在的问题。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除了要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外,打造一个安全的办公环境也成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这就要求必须有充足的警力来实现。事实上,我们很多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连编制规定的名额都没达到。我们先来算算一个基层法院需要多少警力。

警务保障:⑴刑事保障方面,刑事案件以每天2件(每件2至4名被告人)计算至少需要8名法警押解;⑵行政、民事、执行案件保障方面,民事案件每天5件需要5名法警值庭;行政、执行案件每天3件需要3名法警;⑶各个法庭需要法警1名,按每个基层法院5个法庭计算需要5名法警;加上法警队里的一名驾驶员,一名文书,一名带队领导,共计24名司法警察;   

安全保障:安检需引导法警1名,登记法警1名,x光机检查法警2名,安检门法警1名,值班法警1名,巡逻法警4名,安全保障至少需要10名法警;      

后勤保障:内勤法警1名,文书法警1名,后勤保障至少需要2名法警。   

综上,一个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如果走正规化,专业化道路就需要36名司法警察,在实际工作中优化组合,整合利用至少也需要30名司法警察。这是按正常情况计算,不包含特殊情况和紧急情况。据了解,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是达不到这个基本要求的。  

2、对司法警察工作不重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决定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警察的本身就是为人民法院工作服务,为人民法院创造安全、宽松的办公环境,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基本的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可是,现实的状况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至上而下对司法警察工作的不重视。表现在:⑴、最高人民法院一是对出台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不力,如2001年10月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2007年1月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等;二是对出台的条例、规则不能及时修改完善,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等;三是对司法警察存在的现实问题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如正式司法警察老龄化、职级低等问题,聘任制司法警察职业保障等问题。⑵、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核心,从而导致各级法院只重视审判、执行工作而轻视司法警察工作的情况,将司法警察安排到其他部门,做与司法警察不相关的工作,如安排到执行庭从事执行工作,因我们的司法警察没有取得法律职称,独立从事执行工作不符合规定。而我们有些法院因人员紧张,就抽调司法警察到执行庭从事执行工作,落款就写执行法官的名字;抽调到办公室或者法庭从事驾驶员、文员、打字员、收发员等工作。司法警察就好像“听用”,那里缺人就补,那里有事就叫,不能真正体现司法警察的职能和形象。⑶、一些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没有一视同仁,司法警察虽然工作辛苦,危险性高,责任心大,但是,往往是有苦劳没功劳。这些原因造成了部分司法警察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这份职业低人一等,受人指派,没有出息等,导致一些年轻的司法警察通过了司法考试就调到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还有部分年轻的司法警察直接调离法警队伍,造成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的大量流失。

3、司法警察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今已经过了六十多年的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已逐步完善。由于在落实这些政策、法规、制度等方面还不十分到位,致使我们一些法院到现在仍然存在正式的司法警察年龄结构老龄化:正式的司法警察大部分是七、八十年代就参加工作的同志,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多数是初中,即使有个大专文凭,也都是后学历,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素质的下降,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也逐渐减弱;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招录,大部分地方法院没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录标准(基本上是作为参考性文件),而是根据自身实际或者人情关系而招录进来的,因此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素质参差不齐:聘任制司法警察基本上是从退伍军人和待业青年中招聘来的,都是80后甚至90后人员,在思想上还不是很成熟,因编制、待遇等问题使得他们在工作上不安心,导致做事不认真、不踏实、不主动、不积极,主人翁意识差,责任心不强等,从而造成工作的不稳定性。

4、警务保障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明确了我们司法警察的任务:一是维护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二是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安全就需要安检设备作技术支撑,可现在我们还有少数法院连一个安检门都没有,更不要谈x光机、访客机、储物柜等安检设备了。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同样需要警务装备的跟上。据笔者了解,我们很多法院的法警队连一台正规的囚车都没有,很多时候是抽调办公室或其他庭室的车辆,像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很多装备都没有配备,连手铐也是用了很多年,常常因出现故障而打不开。为了保障司法警察职责的履行和任务的完成,警务装备不可缺少,对司法警察的培训更不可缺少,可是我们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很少培训,有的法院甚至没有培训,有些法院的培训经费保障也不到位。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制度建设和落实

制度是所有行为规范的老师,它包括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等。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制度,制度不是来管人的,它是来规范我们的行为的,它会纠正我们的错误,教会我们怎样做是正确的,坚持下去我们就会选择正确的,从而形成一种习惯自觉地遵守。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队伍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对制度的严格执行。

一支好的队伍必须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为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正规化队伍,必须纪律严明、政令畅通。对于司法警察队伍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姑息迁就;对于司法警察队伍中表现好的同志和事迹要及时宣传、报道,并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切实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何我们的军队做得好,就是因为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这些制度来保障,并且严格执行了这些制度。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等规章制度,以这些规章制度为我们的行动指南,以这些规章制度为依据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契机,尽快修改完善与司法警察配套的一些制度、规则,使各级法院有一个执行的标准。笔者认为,在完善相关制度并正确引导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只有执行到位,才能发挥各项制度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

(一)加强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视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机关安全和审判、执行工作的保障,具有不可替代性。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应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司法警察工作纳入法院党组议程,同审判、执行工作一起抓,真正让司法警察体会到职业的责任感、使命感、尊荣感。我们司法警察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认识,要充分意识到自己所担当的职责,要尽心尽力和认真负责地维护好机关安全,为人民法院创造一个宽松的办公环境,要全心全意和力尽所能地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落实统一的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    

1995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虽然各个警种的职权不一样,但是警察的职责是一样的,都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些补贴、津贴及福利待遇,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没有的。现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普遍存在老龄化、职级低、待遇低等情况。在此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严格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警察法》中关于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这将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加稳定,更加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三)尽快落实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待遇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警察队伍是由正式的司法警察和聘任制司法警察组成。据笔者了解,正式的司法警察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身体素质下降等问题。因此,很多法院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结合自身情况招聘了部分聘任制法警来解决警力问题。聘任制法警在人民法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是司法警察队伍中不可缺失的力量。但是,聘任制司法警察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在前面已陈述,不再赘述。在此笔者建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契机,督促各级法院通过考核、竞聘或其他办法尽快解决聘任制法警的编制、待遇等问题。力争早日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健康团结的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

四、如何建设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

建设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重点应强化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和行为素质,思想素质是根本,身体素质是基础,行为素质是关键。

(一)思想是一个人的根本和灵魂,是一个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体现

思想的好坏决定一个人做人、做事的好坏。思想越好,素质就越高,做人就真诚,做事就踏实。人的思想不是天生的,是后天培养的,它与一个人生长的社会,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怎样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素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实施。

1、提高思想素质,首先应当建立一个团结的、健康的、具有正能量的环境。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一支政法队伍,司法警察的言行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所以我们的言行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我们的军队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军队就是一个团结的、健康的、具有正能量的环境,并且朝气蓬勃、政令畅通、纪律严明。为何军队能够做得这么好呢?笔者认为是规章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司法警察队伍要达到军队的那种环境,必须要以相关规章制度来规范我们的言行,并严格执行。这是一支高素质队伍最根本的要求和保障。

2、提高思想素质,学习是根本,引导是关键。

学习载体包括书本、视听资料和现实生活等。我们可以制定长期的学习计划,定期的组织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领导人的讲话、文集,先进人物的事迹等,还包括在工作中执行职务时的经验积累和向身边的先进同志学习。法警队领导在引导大家学习的同时,对自己应该严格要求,在工作上身先士卒,时刻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逐步引导和提高大家的思想素质。

3、提高思想素质还需要理论联系实际。

我们司法警察在学习的同时也可以参与一些社会实践,如做好人好事,维护社会公德等。可以利用空闲时间到敬老院为老人们打扫卫生,与老人们拉拉家常,到学校为学生们上法制课或讲一讲励志方面的故事等,以此来陶冶自己的情操,逐步健全大家的思想素质。

(二)身体是一个人生存的基础,身体的好坏对生活、工作都有直接的影响

毛主席曾经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由此可见身体对工作的重要。对于如何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做起。

1、自身习惯的养成

我们司法警察应当从自身做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工作之余坚持锻炼,可以跑步、爬山、器械运动等,根据自身条件制定锻炼计划,使自己的身体条件能达到工作的需要。

2、训练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我们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长期的、有针对性的训练计划。每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训练,这样既可以提高我们的身体素质,同时也规范了我们的行为。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建议以高级人民法院为单位组织训练。   

(三)行为是一个人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的体现,所以行为是关键

一个人思想素质高不高,身体素质好不好,从他本人的行为就可以看出来。行为包括工作行为、生活行为、社会行为。作为法院的一名司法警察,一名政法干警就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强大的身体素质和规范的行为素质。如果我们司法警察都具备了坚定的政治思想,健壮的身体条件,文明的规范行为,那么,我们每一名司法警察都是优秀的,我们这支司法警察队伍就是优秀的。

五、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必将在我国各行各业掀起一场“刮骨疗伤,康健肌能”的改革。现在,人民法院法官体系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我们司法警察队伍该怎么做?笔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司法警察,谈谈个人的意见。

(一)健全完善的司法警察准入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保障人民法院安全,维护法院正常办公秩序,保障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武装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招录、聘用必须考虑招录、聘用人员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身体素质等条件。“水发源处”,这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的一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健全、完善的司法警察准入制度,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打下基础。

(二)健全完善的司法警察培训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决定了司法警察的特殊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必将走上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的道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正规主要是看工作是否专业,言行是否规范。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警察的培训。对司法警察的培训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对司法警察法律知识的培训,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二是对司法警察的基础培训,包括语言、着装、行为举止等方面必须统一、规范;三是对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训,包括枪支、手铐等警戒具的性能了解和使用,访客仪、x光机等安检设备的性能掌握及操作等必须熟识;四是基本技能的培训,包括队列训练、执勤基础、擒敌技术等必须熟练;五是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押解、看管、值庭、配合执行等必须全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健全、完善的司法警察培训机制,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并考核验收,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做好铺垫。

(三)修改、完善、规范司法警察的职责

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法官的职责就是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司法警察的职责就是给法官们提供一个安全宽松的办公环境,保障法官们审判案件顺利进行。这势必将我们司法警察以前的一些制度进行规范、修改、完善,例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职权中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前面已有阐述),笔者个人觉得应该修改,第七条第一款应予删除;如果以后将审判和执行分离,则该条第四款也应删除;第三、五、七款合并修改为“审判中负责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值庭、诉讼保全、执行拘留、拘传、死刑等”;第六款改为负责机关安全和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再例如:针对《条例》第八条第一部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制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司法警察本身就是维护法庭秩序,制止这些行为是值庭法警的职责,不应加入“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法官职责就是审判案件。还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第四款“将被告人押入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员站立。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应修改为“将被告人押入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员站立”(即将“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这段话删去)。主要理由:一是不管是被告人、犯罪分子都应区别于正常人,他们是被限制自由的人,他们的言行就应该受到限制;二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他们的言行必须在司法警察的控制之下;三是法官的职责是审判案件。还有很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五条弟三款应予删除等等,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在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改、完善并规范地出台一系列与司法警察相关的条例、条令、规则、制度等,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一个统一执行的标准。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走上正规化、专业化的道路作保障。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部署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走正规化和专业化道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服务。根据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以及司法警察正规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可以将其工作分成三大块:

1、审判保障方面

警务保障包括刑事审判保障和民事、行政审判保障。司法警察的职责之一就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刑事案件提押、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值庭、执行死刑等;民事、行政案件值庭、诉前保全、执行拘传、拘留等。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支队伍来负责审判保障,或者将刑事审判保障同民事、行政审判保障区分,用两支队伍分别负责。关于司法警察队伍的配置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

2、安全保障方面

机关安全保障也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包括法院机关安全保障和法庭机关安全保障。机关安全保障的目的就是为人民法院创造一个安全、宽松的办公环境。包括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安全检查、引导和机关值班、机关巡逻等。法庭属于法院的一个部门,所以,每个法庭应当配备司法警察,这不但能为法庭提供安全保障,还可以为法庭的审判提供辅助保障。对于司法警察的配备人数,各个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但是,每个基本岗位必须有一名司法警察。

3、后勤保障方面

后勤保障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古人有句老话说得好:“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可见其后勤保障的重要性。后勤保障包括警用物资的配备、保管、维护、发放,负责警衔管理、信息宣传,负责资料收集、整理、上报,负责司法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制度起草、拟写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的机构设置配备司法警察。

结语:

以上是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提出的个人观点,还有很多不成熟、不到位的地方,期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总结出更多有利于司法警察工作的方法和经验,为我们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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