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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民事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14-12-02 11:32

关于化解民事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的调研报告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常颖

当前,广大农村以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契机,正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相邻关系纠纷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安定与和谐。由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的推进,使新类型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层出不穷,加之处理纠纷时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同时缺乏相对具体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也就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行政行为不规范性导致相邻关系纠纷中民事权益保护的缺失,使传统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复杂化。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如何有效化解民事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做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子长法院安定法庭受理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的基本状况

经调研发现,诱发辖区内相邻关系频繁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危旧房屋的翻建、原有房屋的扩建、自建房屋的改建等情形。从侵犯相邻关系人权利的途径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房屋相邻用户的直接侵权,即用户因自发的改扩建行为,影响了房屋相邻关系人的通行、日照、通风、视界、环保卫生等生产生活方面的现实需要,以及生活隐私的安全需求等。二是因房屋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许可部门的不当规划许可产生的间接侵权,即房屋相邻关系人基于规划许可等行政部门的建房许可、生产许可,营业许可等有关建房和生产、生活用途方面的行政许可行为,获取了一定的翻建、改扩建房屋权限,在实施上述行为中直接影响到相邻方的相关权利。该类间接侵权如果处理不当,比房屋相邻关系相对人的直接侵权危害更大。近三年来,子长法院安定法庭受理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五起,虽然在数量上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高,但这类案件在当地一般较为敏感,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激烈,处理难度较大。在这五起案件中,有三起案件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余两件调解未果,以判决方式结案。

二、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分析

(一)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土地经营权人对其依法获得的土地主张经营权,绝对地排除他方对该土地的合理利用。而相邻方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在该土地上获得通行权。这类纠纷存在土地经营权与相邻通行权的法律冲突。

(二) 相邻通行权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相邻关系人因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方素有矛盾或者关系交恶,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造成相邻方相互仇视,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2、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相邻通行权纠纷中,土地经营权人都片面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条文,认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证书,就对相应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独占经营权,完全排除相邻方利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从而引发纠纷。3、相邻通行权纠纷本质上还是由物质利益争执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缘于争利(不动产相邻利益);其二,提起诉讼活动要求相邻方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三,绝大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愿放弃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所审结的大量民事案件当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占据着一定数量的比例,法官秉承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了大量的相邻关系案件,为化解邻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过多纠纷形成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多数相邻关系纠纷本可通过协商解决,但现代社会人们在极度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所造成的社会文明、社会道德及社会责任的丧失,在个人或部分群体利益抑或受到损害时,常为动辄成讼,其中不乏“滥诉”、“缠讼”现象。部分案件虽然可通过法官的说服教育,因当事人放弃诉求或者双方和解得以解决;但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听劝解、不计后果,而是为了“面子”问题讼争到底,造成该类案件的判决率和上诉率居高不下。这些没有裁判价值,但费时费力的案件大量存在,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

(二)裁判法律依据严重不足,执法尺度极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述法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常容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此外,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公正”与“效率”二者往往难以做到有机统一。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对审判案件也没有多大的意义和作用,由于鉴定问题的存在,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在鉴定需要向委托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勘察时,常有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不仅给鉴定带来反复,而且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制造了障碍。对一些群体性相邻纠纷案件,为缓解当事人的情绪,常需做大量的疏导工作,延误了案件的及时审结。

(一)端正司法理念,切实提高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是人民法院实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任务之一。民事审判法官应当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并付诸审判实践,不能把此类纠纷仅仅看成是工作任务,而要设身处地、时时处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及理由,细致审核证据,全面查明案情,尽情进行实地勘察,努力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在制作裁判文书上应兼顾准确性、通俗性和说理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以案件的妥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二)积极探索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解机制,以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解决相邻关系纠纷

与民事案件判决处理相比,调解具有意思自治、简便灵活、经济高效、易于执行等优点,它可使矛盾纠纷以较平和的方式化解,能够保持或者促进矛盾双方的和睦关系,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必须重视调解工作。适当扩大调解主体,吸收人民陪审员、社区干部、当事人近亲属等,在法院的主持下共同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积极运用调解原则息讼止争,稳定社会秩序。

(三)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普法宣传

依托基层组织,组织法律咨询服务小组,法院要抓住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方式,通过“就地开庭”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人们了解相邻权利,也明确相邻义务,明白是非,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产生。

(四)完善相邻关系的立法,确保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有法可依

在立法上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法官们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产、生活。

(五)提高办案效率,快审快结,避免双方矛盾扩大化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案件易结、纠纷难解”案件,审理案件费时费力。在工作中,我们要从维护基层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审理此类案件的意义,及时寻求妥善处理问题的方法,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如调解无效时,应及时依法公正判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力求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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