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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探究

时间:  2014-12-01 11:56

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探究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生命线,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日前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也出重要指示:“全国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基层法院处在法院的最前沿,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因此,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本文笔者就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如何加强公信力建设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通俗说就是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执法办案的信任和期待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一种主观期待和信任渴求。这种司法信任不仅体现在公众对法官以及及法院公平、公正、廉洁办案的关注,同时还包括法院对公众权利保护的程度以及服务承诺兑现的程度。这就要求法官要通过履行审判执行具体职责来体现现法院的公平、公正、廉洁,从而增强公众的信任。

2、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案件的情感价值认同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自己利益问题所享有处理权利的一种选择,人民群众自己的个案之所以选择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建立在对法官执法过程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的程度的前提下的一种选择,说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是从情感认同的,司法公信力往往就是从法官一次次人性化的调解,一次次正义的裁判中体现出来的,能够准确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公正、程序、自由、效益的价值追求,

3、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的自然信服和主动维护。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仅表现为法官队伍对法律规范的忠实维护和对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责任义务的绝对履行和自觉服从,也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的自觉拥护和维护。因此,对司法公信力起支撑作用的法律规范,它的规范功能是通过法官队伍裁判案件的公正、公平来体现,通过对这种正义价值的认同来达成公众对法治秩序的自觉遵从。

二、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新和紧迫性

1、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是党对法院最紧迫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日前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也出重要指示。习近平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这也是党的总书记第一次就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作出明确批示,可见,党和国家迫切需要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

2、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类社会矛盾呈现集中多发态势,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的各类社会矛盾更是逐年增多,人民法院承受着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使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和服从,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

3、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是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作出的裁判理应受到公众的尊重和服从,但现实并不是这样,不服从法院裁判的,甚至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大有人在,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主要瓶颈,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就其原因,除了其客观原因外,也有我们法院内部的主观原因,如在裁判过程的不服众,裁判结果的不服众,从而导致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不尊重不服从,要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必须要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让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整个司法活动具有信心和心理认同,从而达到广大群众自觉尊重和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判之目的,树立其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三、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1、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法院执法行为的行使主体是法官,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印象以及评价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的缩影,因此,提高基层法院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要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法官的政治素质。一是要继续开展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党性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主题教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意识。二是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职业修养,培养崇尚法治、维护正义,公正廉洁、刚正不阿,勤勉敬业、忠于职守的司法职业道德。三是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转变审判作风,增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第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当前要围绕最高法院部署开展的创建“学习型”审判机关为契机,以岗位培训和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加强法官的学习和培训。着力提升广大干警服务大局的能力、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新闻媒体时代舆论引导的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的能力、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

2、加强监督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通俗说就是对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这个信任程度的关键点就在于案件的审判质量,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案件审判质量。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查为后盾,以信访督察为基点的“五位一体”管理监督立体网络精细化管理模式,严格抓好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二是要不断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工作;三是要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四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卓有成效的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绩效考核的“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

3、推进司法公开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加强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由于群众并不娴熟法律,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理解司法的公正,往往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公开上下功夫。一是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认真及时有效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让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扭转当事人起诉或申请执行后把风险转移到法院的观念;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要让当事人公开举证、公开质证、法官要公开认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的所有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公开性,裁判文书要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要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四是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要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多方位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4、加强司法宣传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是法院展示自身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加强司法宣传,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进而理解、关心、监督、支持法院工作,树立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显得非常必要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来源:湖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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