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
作者 宋艳慧
法治政府是政府的法治化状态,是法治在政府行为上的现实化。法治政府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精神,可以说,法治政府具有以下基本品格: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的有限性,即政府的规模不能过大,应当尽可能建立一个“小政府”。政府的职能不应过多,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权力应当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不能超越。如果超越,能够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制,受到来自于其他机关的监督与约束,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与制约。有限政府的根据在于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从属于法律、受到法律的限制。有限政府要求通过设置符合实际需要的“小政府”,从而将“吃饭财政”转变为“做事财政”。把国家有限的财力更多地运用到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等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支出上。政府规模应当有限度,通过政府组织法对政府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进行控制。行政权力并非万能的,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不为的目的在于有所为,有所为的前提是有所不为。政府职能是政府治理的基础,也是政府权力作用的范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应定位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职能一直处于不断转变之中,目前仍在进行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职能应当更多地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市场的办法,并辅以授权、委托、指导、特许经营、奖励、救助、合同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提高管理效能。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必然是一种“有限权力”。权力并非永久属于某个人的,而应有一定任期。没有在时间长度上不受法律限定的权力,任何人都不得终身任职。我国已经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制度化的公职人员退休制度。在现代政府中,行政权力并非集中于某一个人或某个机构中,而是由不同的政府机构分别执掌的,权力的行使受到地域限制,有严格的管辖区域。法律程序是对权力行使的时空的动态跟踪规制。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与顺序,不得滥用,保障权力裁量的理性选择,保护公民合法、稳定、合理的预期。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诚信政府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并以此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政府诚信是政府形象的核心,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主观上应诚信,不欺诈。政府保持法律与政令决策的稳定,不出尔反尔,不搞“一任领导一任做法”。在行为的过程中,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政府言出必行,并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推卸责任。建立相应的政府信用评估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完善政府失信的救济机制。政府要遵循信赖保护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时,应当保护人们的信赖利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法治政府是透明政府
透明政府是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具有一定透明度。落实透明政府的法律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要采取配套措施,加强相关制度和平台建设,让政府政策透明,让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把人民群众的期待融入政府的决策和工作之中,努力增强提升政府公信力、社会凝聚力的软实力。政府公开、透明,不仅是建设现代政府的核心概念,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害所在。透明政府要求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手续以及最后形成的行政决定都要公开。
法治政府是高效政府
高效政府是指能够实现政府目标、履行政府职能,并保持高效运转的政府。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应当高效率地输出公共产品,适应社会的需求,也是维持政府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先决条件。在组织上,政府机构设置精干,职权分工合理明确。避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职责分工要明确,避免职权交叉或权力真空,做到各负其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电子政务,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程序上,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不能久拖不决。在意识上,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为人民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对人民群众申请的事项,做到事事有答复,对社会关切的公共事件要及时回应。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是指权责一致、对行为自负其责的政府。责任政府的理念本质上是由政府与人民关系所决定的。政府应当向人民负责。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责时应当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从责任的内容上看,有社会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仅从法律责任上看,就包括守法责任、诉讼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责任等。政府的守法责任要求政府带头守法,遵守法定权限,不越权;政府行为符合正当程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服从上级,保守秘密;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不假公济私等;政府的诉讼责任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违法的行政行为会被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造成损害的,还会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门实践的艺术,是动态的、面向未来的,并不存在法治政府的最高品格或标准,甚至可以说,建设法治政府永远是一个“正在进行时”。法治政府具有的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诚信度、透明度、高效、责任等要求均是一个随着人民的要求和期待而不断变化的“量”。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永续推进的崇高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