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庭审微博直播制度之我见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洪泉寿
作为近些年新出现的庭审微博直播,虽然在现实中尚未引发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但庭审微博直播牵涉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如何完善这一制度,笔者谈以下认识。
一、应确保庭审微博直播程序正当
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在庭审微博直播之前,作为公开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将庭审微博直播事项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结合这些意见决定是否庭审微博直播。此外,由于书记员、法官在庭审中承担着不同职能,直播主体应是第三人,在选取标准上应注重懂法律、守纪律,以及具备能快速识别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并妥善进行技术处理的能力。应当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当事人是不愿意将庭审过程进行微博直播,特别是以图文形式直播,因此庭审微博直播不宜以当事人“同意直播”为必要条件,否则可能导致直播价值难以实现。
二、合理界定案件庭审微博直播的范围
依据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庭审微博直播只需要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然而,这一标准很难把握,况且法院作为微博直播主体,在庭审直播选择上容易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可以进行庭审微博直播。虽然这在客观上可能会使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大,但为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必然要求庭审微博直播尽可能是全面的。
三、正确处理庭审微博直播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关系
对庭审微博直播内容的“取舍”,应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和满足司法公开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作为直播界限。比如,庭审中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被告陈述、原告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等流程,裁判文书宣告中的首部、事实和证据、理由、主文和结尾5个部分,显然属于公众了解案件裁判情况的重要方面,因此应予公开。
而庭审过程的内容是否应予全部微博直播,有时可能出现标准把握不准、尺度难确定的问题,此时运用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进行分析可能会有较好的效果。效益,即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要求成本付出根据收益目的进行利益判断。例如,就普通案件而言,技术处理当事人基本信息对于促进公开基本不会产生影响或者仅产生微小的影响;但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而言,由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承载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庭审微博直播后当事人极容易被识别出来,因此不公开当事人基本信息能在大幅降低对当事人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同时,又不减损实现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