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山东省平度市检察院检察长 张钦利
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笔者认为,该条规定还需要以下相关制度与之配套适用。
设置听证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中“有悔罪表现”的规定,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建议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具体而言,听证程序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启动程序。负责办案的检察官认为其办理的案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向科室负责人申报,科室负责人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二是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被害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以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履行告知义务。检察委员会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阐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建立附带处分制度。根据刑诉法第27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这一规定相对笼统,适用中难免存在问题,有必要对此类附带处分的适用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正和教育,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到社区矫正中,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此外,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案件也可以参照刑法修正案(八)“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在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带处分。
完善考察程序。刑诉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可见,检察机关既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关,又是负责监督考察的主体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只是阶段性处理结果,不具有程序上的终局效力,检察机关可依据考察期限内的考察结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作出具有终局效力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实践表明,为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帮教工作,而这需要充分发挥派出检察室贴近群众的优势,承担起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的责任。同时,还应由检察机关牵头,与综治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社工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配合协作,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通过资源共享、衔接配合和优势互补,实现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全面性、专业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