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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时间:  2014-10-09 12:14

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正宁县法院 赵艺媛

【内容提要】:青少年是社会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他们的未来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未来,甚至说是祖国的未来。校园,也应该是社会中最纯净的地方,但这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屡见不鲜,这被现在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对于已经失足的青少年,社会更要加以关注,从根源处挖掘犯罪原因,寻找行之有效的对策,对他们,我们尽可能做到的不是惩罚,而是挽救!更要大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分别从法律制定、社会预防和矫正、法律知识的普及、家庭教育等多方面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 预防

【案例一】恋上网络游戏无法自拔

小唐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对他宠爱有加,经常给他许多零花钱。慢慢地,小唐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在网吧里,他认识了几个朋友,一放学他们就到网吧打游戏,一直玩儿到很晚才回家。为了让他收心,好好学习,父母不再给他零花钱。可是为时已晚,小唐此时迷恋上网络游戏已经不能自拔。即便兜里没钱,他也要去网吧里看别人打游戏。

有一天,几个朋友对小唐说,要带他出去筹钱。为了能够继续上网打游戏,小唐毫不犹豫地跟着他们去了。随后,他们抢劫了开鲁县第三中学的一名学生,抢得的60元钱全部用于上网打游戏。

小唐觉得这个来钱的方法很好,又快又省事,还没有什么风险。于是,他买来刀具专门用于抢劫。一开始,小唐还需要别人带着自己实施抢劫,慢慢地他的胆子大了起来,敢独自去抢劫。2008年6月至7月,他和朋友先后在通辽市开鲁县、河北省唐山市多次实施抢劫。

在接受庭审时,小唐面对法官痛哭流涕,后悔为了一时的快乐而不计后果,最终铸成大错。

【案例二】 早恋毁了两个孩子

案发时,小雪刚满14周岁,是开鲁县一所学校初三年级的学生。小雪的父母在她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她和母亲一起生活。正值青春期的小雪陷入了情网,和同学小林谈起了恋爱。由于小雪的母亲整天忙于生计,对于女儿的早恋情况全然不知。

有一天,小雪得知小林暗地里又和小颖谈起了恋爱,感觉自己被欺骗了,从而对小颖心怀怨恨。2007年2月8日中午,小雪约小颖见面,央求她离开小林,结果遭到小颖的拒绝。一怒之下,小雪掏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向小颖刺去,致使小颖当场死亡。案发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雪有期徒刑15年。

【案例三】 哥们义气害人害己

2009年8月23日中午,在通辽市一所中学的食堂里,高三学生小蒙与高一学生小海因为打饭时的小摩擦发生口角。饭后,两人各自找来好哥们相约到学校操场上见面。双方一见面,小蒙就与小海吵了起来,并且相互殴打。为了帮好哥们出气,小蒙的同学小飞用砖头将小海打成重伤。

案发后,小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审理,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小飞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同时小飞以及参与群殴的几名同学共赔偿了小海10万多元。

【案例四】 毒品惹祸

小天6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就去世了。因为家境困难,他从小便被母亲寄养在表哥家。然而,他的表哥是个瘾君子,没过多久他也染上了毒瘾。那时,小天才14周岁。由于吸毒,表哥获得的几十万元征地补偿款很快便在烟雾缭绕中化为灰烬。为了筹措毒资,小天与表哥开始骗亲人、骗朋友。久而久之,亲朋好友都不愿意见他们,小天的母亲整天以泪洗面。

不忍母亲伤心难过,小天曾经5次下定决心戒毒,但均以失败告终。2005年10月的一天,小天和毒友在街上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民警抓获。从拘留所出来后,为了搞到毒资,小天和毒友开始偷盗。2007年5月的一天傍晚,小天和毒友在一家超市里偷盗时被当场抓获。经法院审理,小天和毒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通过这几组案例,我们想到了什么?他们都是在如花的青春期,但是他们的以后的生活不是和大多数孩子一样快快乐乐的度过,他们却深陷囹圄,也许,他们的梦想、他们的未来就在那一刻破灭。本该,他们也应拥有美好的生活,正是由法律意识的淡薄、学校道德教育的偏差,父母的溺爱……关注青少年健康发展刻不容缓,特别是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我们更要挖掘深层次的原因,更早更好的的做好防范工作,为他们美好的人生领航。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不仅处于生理生长期,而且处于心理生长期,性格和心理可塑性较强,但叛逆心理也较为严重,如果不及时发现、纠正,他们走反了路,那么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犯罪年龄提前,低龄化犯罪日益突出。从犯罪主体来看,校园犯罪逐渐走向低龄化。由于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发育年龄提前,大多未成年人出现了早熟的情况。这就使得犯罪年龄提前,据统计我国校园犯罪年龄较以前平均提前了2至3岁,其犯罪的年龄阶段大致为:10岁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岁至14岁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岁至17岁进入犯罪高峰期。

(二)犯罪类型增加,案件恶性化程度加强。从近期的统计数字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不单出现在盗窃、聚众斗殴等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类型上,甚至出现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校园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原因诸多。但只有从中分析其主要的原因,才能做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从分析来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自身的原因。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都逆转的特殊时期,特别容易情绪化、冲动,叛逆心理强。这就导致了他们做事不想后果,最后酿成打错。特别是针对故意伤害等案件来说,从案件的源头发掘,我们不难发现,基本上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但是就是特殊时期的性格和情绪,导致严重的后果。

2、网络原因。现代社会网络发展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也给青少年带来了不少难以抵挡的诱惑。网络中的东西繁综复杂,有的东西对我们成年人来说都难以接受,更何况对认知能力较差的青少年呢!再如,网络游戏,打打杀杀,好奇心强的青少年未免想要运用在现实生活当中,这就导致很多恶性案件的发生。

3、家庭方面的原因。从这几年的统计来看,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正是由于家庭造成的,特别是对于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家里就那么一个宝贝,捧在手里怕碎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家庭溺爱导致他们的性格偏执。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农村的留守儿童大幅度增加,他们长期得不到父母的管束,年龄小,自制力差,社会诱惑力强,未免造成严重的后果。

4、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很大的,现代社会复杂,青少年自制力差,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学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尤其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近年来,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有些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很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也往往缺乏辨别能力而跃跃欲。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VCD、DVD、舞厅、电子游戏厅、迪厅、网吧等。这些文化活动极易吸引腐蚀学生。因此,要坚绝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娱乐场所,尽可能不让学生接触或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学生把注意力投放在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

5、法制意识淡薄。尽管现在在各级学校普遍开有法制课,但由于该门课程不作为考试的内容,学校、教师本身也重视不够,学生更是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没有用心去学,用脑去记,导致法制课流于形式。这些原因导致现在的学生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常识,罪与非罪界线不清,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是合法行为,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以及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这些问题在他们的心中没有清楚的认识。俗话说,无知者无畏。既然学生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那么,他们做起事来就毫无顾忌,为所欲为。法制观念的淡薄是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意识培养

一是注重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要按照刑罚的目的,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对于潜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公民怎要采取普法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则采取保护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改造性预防等预防措施,有效的防止和预防犯罪,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则成立帮扶小组,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使之改邪归正,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二是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要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构建立体式的全方位的教育立体模式,从学校到社会,从社会到家庭,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网格化,拓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渠道,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打破青少年教育内容单一的局限,把基础性、实用性的法律知识介绍给他们,增强他们学法的主动性,并培养守法的行为习惯;冲破“填鸭式”传统教育模式的束缚,根据青少年的性格特点,大胆探索新形式,发挥青少年的主观能动性,变消极接受为积极索取,使青少年的普法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分析

面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消除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一)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

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立法。如日、美等发达国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矫治时,为了达到最佳的效果,专门设立缓刑机构,对青少年犯进行诊断、治疗及有效的社会监督,及时了解青少年犯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等,真正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此外,为了防止犯罪青少年释放后受到歧视,日、德等国家专门对犯罪青少年的刑事污点的取消作了有限的规定,使犯过罪的青少年能够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但要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要加强法学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青少年犯罪数据库和定期通报制度,以便为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立法提供理论参考。

(二)实施“家庭细胞”工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三)实施“校园育苗”工程

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要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四)实施社会“防护林”工程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社会各界要自觉地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既惩罚犯罪,使之不再重蹈覆辙,又预防犯罪,使广大青少年深受教育, 对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则要积极整顿包围,消除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对于不良行为即使进行矫正,把青少年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坚持综合治理,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进行科学性的教育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有针对性的开展社区矫正

开展社区矫正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在社会化过程中,一些青少年由于自身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各种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判了刑,进了监狱。如果我们将判了刑的青少年犯长期监禁在监狱与社会隔离,一方面对他们这种封闭式的监禁会使其脱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狱内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也会使他们受到各种不良影响。因而在监狱刑罚执行再社会化的过程中,犯罪青少年不仅没有弥补社会化中带来的缺陷,而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问题。等他们刑满释放后,有些青少年犯由于适应不了社会,因而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于是社会上又会出现一些二进宫、三进宫或四进宫这样的青少年惯犯和累犯。从刑罚执行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不免引起人们思索,究竟如何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益,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真正地体现刑罚的犯罪再预防的宗旨?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人们的刑罚理念也出现更新,即过去的报应刑罚理论的观念,逐渐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所替代,以往的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正在向以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转变。这种新的刑罚理念更加重视维护罪犯的人权、行刑的效益和效果。

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并让他们学有所成,就业时有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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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版。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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