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得到正确适用?有观点主张,可建立批捕听证程序。理由是:该程序能给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利于各方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权进行有效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不过,笔者认为,受目前司法资源、法定批准逮捕期限等条件的限制,设立批捕听证程序并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相反,建立不批捕听证或捕后听证程序更具有可行性。
主持方、控方、辩方的界定。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主要为公安司法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律师。听证主持人应当是检察机关邀请的特约人员。按照听证中立的原则,听证主持人尽可能独立于控方。从目前来看,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适合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以三至五人为宜。听证程序中的控方为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听证程序中的辩方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律师。犯罪嫌疑人有权参与听证以进行质证、辩解。不过,与控方公安机关相比,犯罪嫌疑人显然处于劣势,应该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不批捕听证或捕后听证程序的内容。听证程序中,警方应当提出指控罪名的事实和理由,当然为了侦查的需要,警方可以保留部分事实与理由,但警方保留的事实与理由对批捕听证不产生法律上的意义。辩方对警方的指控进行质证与辩解,论证警方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当然,辩方为了以后的辩护需要也可以有所保留,但也应承担相应的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双方可以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相互辩论,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会。但是,听证中以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为原则,以证人到会为例外。
不批捕听证或捕后听证程序的实施与复核。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后,按照审查批捕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拟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律师提出不批捕或变更逮捕申请,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不批捕或变更逮捕申请理由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四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前三日通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并通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尚未获得律师提供帮助的,律师在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当日,有权向检察机关查询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检察机关应当立即答复。听证后,任何一方对听证结果不服的,可在三日内申请上级检察机关举行再听证。对于再听证的申请,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举行再听证前通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周春林 侯库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