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当前位置:主页 > 理论研究 >

浅谈公告送达案件的问题解决和措施完善

时间:  2014-07-15 11:18

浅谈公告送达案件的问题解决和措施完善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吴刚 戴攀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人口流动性频繁,人们工作和生活地点经常发生着变化,造成目前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的难度上也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比重较大的现象,由此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这些方面: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很难保障。因为公告送达的案件,是由法院将诉讼材料公告在报纸上和张贴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告栏里,原告一方并没有接收诉讼材料,也就不可能出席庭审表达自己的答辩意见。庭审时,承办法官只能听取原告一方的起诉意见,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最终将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

二是容易导致恶意诉讼情况的发生。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公告期限届满,法院一般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这就导致有当事人利用对方外出务工、经商等机会,故意不告知对方的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造成对方下落不明的状态,变相剥夺对方的诉讼权利,达到自己最大的诉讼利益的目的,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权威性。

三是公告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告的案件需要两次公告送达,一次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另一次是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每次都是60天,还不包括给对方答辩的时间和上诉的时间。同时因公告在报纸上需要当事人缴纳一定的公告费用。所以,公告送达的案件既降低了办案效率,也增加当事人的了诉讼成本,影响了整个案件质量的提高。

针对上述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一是从源头上加大对公告送达案件的把关力度。对此类案件,要求原告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查适用公告案件的条件。必要时承办法官应进行实地走访,同时应加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工作,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在事实查清上要严于一般案件的要求。

二是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普法工作,严肃查处恶意诉讼行为。从立案受理到案件审理结束,法官都要尽法律释明工作,提示原告一方当事人应提供真实证据和材料,明确告知若有弄虚作假的情节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发现问题后及时给予法律制裁,杜绝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三是拓宽公告送达手段,建立人口信息查询联网系统。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除了传统的公告送达方式外,应尝试多渠道公告送达,如利用网站发布公告信息,人员信息集中区域利用电子屏幕公告。同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强化人口动态的管理体系,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 婷)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