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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100问

时间:  2021-05-08 14:43

㊵问: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些人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但又强调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人就此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少数人别有用心地炒作这一命题,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实质是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这种观点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其词、语焉不详,必须讲清楚、讲透彻,做到正本清源、明辨是非。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党一直带领人民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善于通过党的政策指导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有序推进。历史和实践证明,党和法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当年,苏共垮台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西方势力的鼓动下,苏联从宪法中取消了坚持苏共领导地位的第六条,结果是苏共领导成了“违宪”,最后只能解散,导致亡党亡国。这个教训极其深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党和法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不能简单比较。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不同形态的法治体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这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那些故意“挖坑”、“设陷阱”的形形色色论调,一定要有战略定力,旗帜鲜明地宣示政治立场、表明政治态度。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三统一”、“四善于”,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来源:市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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