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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完善

时间:  2020-02-20 10:31

陈建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并且对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有利于形成依法打击的合力,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通过两条路径追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第一条路径是公诉程序,第二条路径是自诉程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自诉程序目的而言,在于弥补单一的公诉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救济不足,并且与刑诉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方式作了有机衔接,通过自诉程序还具有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优势。然而,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运行还需健全完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为什么会遭受“冷遇”?首先在于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不够了解且启动意愿不足。

按照自诉程序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通过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有利于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行为。然而,在执行实践中,只有少数申请执行人知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也很少有申请执行人愿意通过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宣传不到位,申请执行人知晓面不广;二是由于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有畏难情绪。譬如司法实践中不少申请执行人害怕自己付出再多,也难以获取足够的证据支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

其次,执行案件转入自诉程序后,法院也存在刑事审判、立案与执行等部门配合不够顺畅的问题。从立案来看,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审查比较严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因此,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采取立案审查制,也就是说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完毕之后,符合受理条件才能立案。但是,由于自诉人缺乏对被告人有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导致不好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刑事审判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执行能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困难。

面对上述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

一是提高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知晓度与愿意度。为了提高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知晓度,人民法院应定期公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召开拒执罪新闻发布会,通过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形式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其近期成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当前,需要让申请执行人懂得进入自诉程序的拒执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即申请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同时,为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法制宣传力度,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要发布一些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得到成功执结的典型案例,有效扩大通过自诉程序惩处拒执犯罪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是增强申请执行人举证意识和调查取证的能力。如何增强申请执行人举证意识和调查取证的能力,是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关键所在。一要提高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意识。让申请执行人明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哪些方面需要举证、如何举证,让申请执行人明确自己举证需要努力的方向和地方,做到有的放矢,集中精力与时间搜集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为人民法院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到关键的作用。二要建立律师帮助搜集证据的制度。针对当前大多数申请执行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搜集证据的能力与水平相对不高,而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对证据把握的能力与水平相对高得多,同时律师又是具有调查权的法律职业者,懂得如何搜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因此,建立律师帮助搜集证据的制度有助于弥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自诉人的“短板”。三要赋予司法警察调查取证的权利。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自诉人搜集证据能力非常有限,建议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利,允许他们行使一定的“查人找物”的权力,这样有助于证据材料的搜集。四要建立执行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由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对案件事实了解比较清楚,倘若允许执行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三是加强人民法院内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衔接。当前,为了确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加强人民法院内部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是非常必要的。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要适当宽松,及时登记立案。在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之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的,经批准,在被执行人被拘留期间,依法决定对其逮捕,该执行案件涉刑事犯罪部分顺利进入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审判过程中,为确保打击拒执犯罪的精准度,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人民法院可以由具有刑事审判经验、业务能力强的员额法官组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专门合议庭,并保持人员配备相对稳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等相关材料要由刑事审判业务庭及时移送到执行部门。可以确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会商制度,成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工作领导小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法警部门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保障渠道的顺畅和打击的精准度。

法律的生命与权威在于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并且对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有利于形成依法打击的合力,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因此,高度重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适用是很有必要的。只有不断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自诉程序,才能够发挥其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应有之义,从而切实解决执行难。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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