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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会治理

时间:  2019-12-12 11:5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开辟了中国之治的新境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从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以平安建设为抓手,推动构建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要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大局稳定。将依法应对、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贯穿工作始终,严惩危害社会治安严重暴力犯罪,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审理各类黑恶犯罪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强化“法院无小案、无小事”意识,坚决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定期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风险点,及时分析研判,不断提升涉诉信访法治化水平。
 
以两个“一站式”建设为抓手,创新现代化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以此为契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向党委汇报,主动把司法工作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尽快构建起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进一步联合行业协会、仲裁公证、律所等机构组建新型调解工作室,加强与辖区涉民营企业、物业、医疗、劳动争议等专业调解组织的对接协作,集中打造门类齐全、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中心”,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深化“分调裁审”改革,探索在诉讼服务中心集中配置速裁快审办案团队,将多元解纷、诉调对接、速裁快审工作整合至诉讼服务中心,形成“依次分流、一点布局”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有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快办、繁案精审。
 
以自治、德治和法治“三治”融合为抓手,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要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扎实推进诉源治理。一方面,要立足于审判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通过司法审判职能,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支点作用,加强与基层司法所、村(居)委会等对接,深入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充分吸纳基层乡贤、村干部等自治力量,发挥其在纠纷化解中的优势,有效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扎实开展“法官进社区”“庭审进企业”活动,与园区建立纠纷化解工作站,将矛盾纠纷化解节点前移至基层一线。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办案中,通过对个案或类案的研判、剖析,发现其中折射出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为政府决策、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建言献策,不断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吴佳斌)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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