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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和密疏相济

时间:  2013-11-24 14:12

刑事政策的“宽、严、密、疏”都不能极端化,“宽”不能至放纵,“严”不能至严酷,“疏”不能至漏失,“密”也不能至完全……法律也有它的不能和无奈之处,这决定刑法的“密”也是相对的。

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大、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主观恶性和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从宽从轻处罚。无论从宽从严都是为了更好地遏制犯罪,体现法律本性和实现法律目标的辩证性,从严是体现法律的无情和严肃性,震慑犯罪分子;从宽是体现法律的慈悲和宽容性,感化犯罪分子。宽严相济,以威慑力量使人被动放弃犯罪,以感化力量使人主动放弃犯罪,以惩治犯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的最主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行为,使人们能够融于社会自由活动而不是身陷囹圄丧失自由,宽严相济是经得起法理和实践检验的良好刑事政策。

但是从犯罪心理学和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政策仅靠“宽严相济”的单兵作战还是不够的,如果配上“密疏相济”的保障更为有效。因为如果没有“密”的保障,那么刑事政策的“严”也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刑事政策的“宽”也不足以感化犯罪分子。法律的威慑和感化固然都有遏制犯罪的作用,但一个人如果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那么这种作用立即失效了。法律如果密度不够,一个人判断出他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而成为漏网之鱼,那么法律的宽严对他来讲就是一个无需认真考虑的问题。因此,法律的宽严是一个人受到处罚轻重的问题,而法律的“密疏”乃是一个人是否受到法律惩罚的问题,从逻辑思维来讲,“密疏”应在“宽严”之前,如果法律的密度不够,一个人认为自己能够不受惩罚,那么对惩罚轻重的思量基本上就是思维的累赘了。

老子早就提出“天网恢恢,疏而不失。”(《道德经·七十三章》)网不是板块,当然有网口;但网要发挥其自身作用,网线要保持足够的密度,才能够疏而不失,发挥网的作用。刑法也是这样,刑法要打击犯罪活动,就要像网有网口一样,不能把公民的一切活动都当作犯罪从而摧残公民的自由;但是主观恶性和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活动,就要像阻止于网线一样被网住。好网应该密疏有致,保持适当的密度;好的刑法网不仅宽严相济,也应该密疏相济。“密”就是不使犯罪分子漏网,震慑和打击犯罪;“疏”就是对那些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或没有的行为不当作犯罪不进入刑法网中,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

人都是有理性的,人们会计算自己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价值,以决定是否值得做。按理说,在刑罚面前,犯罪行为是无理性、无价值的,特别是涉及到金钱财物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不仅要退回赃款,甚至还要没收个人财产和判刑。可是,在刑罚之下,这类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不是说犯罪分子没有理性,而是他有自己的理性计算方式,他认为法律有疏漏之处,自己可以逃脱法律的处罚。阻止犯罪活动,从犯罪心理学来讲,“密”比“严”便于理性计算,更具有威慑力。一个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百分之百地受到查处,哪怕处罚很轻,这种行为也是不理性的,不值得冒险;但是他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查处的可能性连万分之一也不到,哪怕处罚很重,在侥幸心理下,这种行为也被认为是理性的和值得冒险的。我国的刑法对于腐败行为保持着直至死刑的严厉处罚,但腐败依然是个突出的问题,就说明问题不是出在“严”而是“密”上。如果对腐败的查处增加“密”度,不说达到百分之百,就是达到及格线的百分之六十,那么我们可以说,腐败行为就不符合理性计算了,只有精神病和过于侥幸的官员才会去搞腐败,大部分理智健全的官员都会远离腐败,清廉不仅是从政的德性,也是理性的要求。

无论宽严相济还是密疏相济,都要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就“严”而言,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为其严重危害社会、国家、人民的重大利益,要依法严厉处罚;就“宽”而言,对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就“疏”而言,入罪要慎重,不能把非罪当作罪行,也不把轻罪当做当作重罪,刑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障人权;就“密”而言,就是通过各种措施发现犯罪行为,使绝大部分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向公民表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一个犯罪行为因此是不理性、不明智的,大部分理智正常的公民都会权衡利弊,远离犯罪。

当然,万事有度,物极必反。刑事政策的“宽、严、密、疏”都不能极端化,“宽”不能至放纵,“严”不能至严酷,“疏”不能至漏失,“密”也不能至完全。“疏而不漏”也具有相对意义,由于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和其他各种条件限制,所有的犯罪行为能被百分之百地发现是不可能的,法律也有它的不能和无奈之处,这决定刑法的“密”也是相对的。如果对“密”绝对化要求,如“命案必破”,就会造成像佘祥林、赵作海这样刑讯逼供的冤案。(聂长建 李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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