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又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推动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推动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司法建议立足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全方位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结合点、切入点。
司法建议是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人民法院更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切实把扫黑除恶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提升专项斗争的司法成效。
从制度规定层面来看,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送司法建议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即于2018年1月29日印发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一时间强调“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审判效果,对于办案时发现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司法建议”。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又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推动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推动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积极发送司法建议正是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全方位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结合点、切入点。
从审判实践层面来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以来,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送司法建议成效显著。一是能够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之初,一些法院干警特别是民商事、执行部门的同志曾抱有“业务干部只关注具体问题”“扫黑除恶只与刑庭有关”的惯性思维,认为专项斗争与己无关或是无用武之地。通过在“套路贷”线索移转、“保护伞”线索排查等工作中发送司法建议,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信访、审监、执行等业务部门以及各个综合处室等内设机构得以进一步认清在专项斗争中各自肩负的职责任务,增强扫黑除恶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宏观谋划,形成人民法院在专项斗争中的强大合力。二是能够发挥审判引导公诉、侦查作用。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对公诉、侦查机关的制约、引导作用,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用不可或缺。除却黑恶特征明显、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的涉黑涉恶案件之外,对于实践中大量黑恶特征不明显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及排查过程中,经过主观甄别及客观串并,可以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将涉黑涉恶线索、侦查取证瑕疵等情况移转反馈公诉、侦查机关,充分发挥审判引导公诉、侦查的应有作用,从而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三是能够全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又一次全面出击,黑恶犯罪的猖獗说到底是社会病,要寻求解决方案,扫黑除恶是开路先锋,综合治理则是实现风清气正、秩序井然、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措施。人民法院针对审判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社会治理短板,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完善制度的司法建议,能够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体落实、互相促进。
实践证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号召,通过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送司法建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效果。不过,分析各级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送的司法建议,能够看出普遍性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影响了应有效果的发挥:
一是发送对象单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送的司法建议,大多是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保护伞线索进行移转、反馈,发送对象绝大多数是公安机关,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各个机关的方方面面工作,远非向公安机关移转黑恶线索所能涵盖。二是建议角度局限。各级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送的司法建议,大部分系针对个案中的具体涉黑涉恶事项提出,缺乏对类型化黑恶案件情况的提炼和总结,难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出指导性更强、针对性更广、时效性更长的作用。三是跟踪回复无力。虽然各级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送的司法建议绝大多数都要求被发送单位及时回函,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发送出去的司法建议无暇、无力进行后续追踪,导致实践中超过一半的涉黑涉恶司法建议被发送单位未能回函,有的单位虽然回函但未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司法建议落实情况不理想。
鉴于司法建议在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大意义,针对涉黑涉恶类司法建议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是拓展发送对象。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各级人民法院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要准确把握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在继续做好以司法建议形式将黑恶线索移转公安机关的同时,除可能涉黑涉恶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套路贷、黑保安、黑救护等传统领域之外,还应注重针对非法房屋租售、高利贷、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当前可能涉黑涉恶的新兴领域及时发现情况,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积极对企业、社区、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城管、工商、司法、食药、住建委等行政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留死角。
二是丰富发送角度。各级人民法院应提高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建议的认知,站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全局高度,发挥好扫黑除恶工作中司法建议的应有作用,避免就案论案,只解决局部问题。要针对本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动向、新变化以及涉黑涉恶案件中反映出的普遍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将共同性、普遍性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现象、本质找出来,协同各方探讨打击、治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现象有效方法和解决方案,不断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执法办案经验和深入推进专项斗争的能力。要加强类案及综合类司法建议的发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进一步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空间,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注重跟踪回复。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建议发送的跟踪反馈制度,加强与被发送单位的有效沟通协调,在主动先予沟通的基础上,通过电话、座谈、走访等形式积极加强与被发送单位的联系,定期跟踪回访相关单位对司法建议的回复、采纳、落实等情况。力争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司法建议回函刚性约束机制,落实向被发送单位发送司法建议的同时,也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抄送的“双报送”制度,督促被建议单位真重视、真整改。探索树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司法建议落实弹性考评机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探索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在对有关单位进行综合治理考核时,由人民法院对司法建议的反馈、落实情况提出考评意见。(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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