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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院审判业务保密制度

时间:  2019-04-28 11:58
域外法院审判业务保密制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邓金凤
 
审判业务保密制度是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对敏感案件、敏感信息、敏感材料和其他悬而未决问题不予公开的原则和规范。执行审判业务保密制度是完成审判任务的前提条件,是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域外法院审判业务保密制度由国家安全保密案件审理制度、秘密审理制度、特殊证据保密制度、机关和个人保密制度等部分组成。
 
国家安全保密案件审理制度
 
在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方面,法院通过对涉密案件的审理,既要维护国家保密特权,又要照顾公民的信息知情权。
 
维护国家保密特权。美国于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既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又规定了信息保密的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国家保密权力的边界以及公民权利的范围有着最后的决定权,对政府机构的定密决定享有司法审查权。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特权案件时把握的原则是:只要行政机关声明有关证据涉及国家安全,不得在法庭上开示,法院原则予以支持。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因为国家秘密特权豁免而不能使用相关资料,法院就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支持信息公开。法院的保密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过去,英国的英王特权、美国的总统保密特权,德国的公务秘密特权,长期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现在,这些特权也被合理削减。
 
美国国会规定,政府不得对国会封锁消息,并通过立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97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联邦政府以危及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媒体披露国防部文件的要求,认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禁止敏感信息的披露。1974年,尼克松总统以通讯秘密属于总统的行政特权为由,拒绝交出对自己不利的录音磁带证据。最高法院认为,作为公开审判必不可少的证据,必须让公众知道。最后判定总统应交出录音磁带。
 
秘密审理制度
 
秘密审理制度由合议秘密制度和秘密审判制度构成。
 
合议秘密制度。合议秘密制度起源法国菲利普六世时期。当时的法律规定,法官对各自参加合议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理由是,这样可使法官在面对外部干涉时,能够独立地进行判决。法国的合议秘密制度曾一度被取消,后恢复沿袭至今。
 
受法国的影响,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等国也都采用了合议秘密制度。荷兰于1827年制定的法院法规定,法院裁判实行合议秘密制度,对违反者可实施职务上的惩戒。比利时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合议秘密制度被视为公法上的默许原则。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法院判决实行合议秘密制度。
 
秘密审判制度。美国的秘密审判程序是指在法官室里进行的证据调查等程序,此时排除第二人听审,只允许当事人、律师参加。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决:商业秘密正是第5条修正案意义上的财产权,从此,确立了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法律地位。
 
在欧洲,1950年欧洲人权条约明确规定公开的限制事由是:保护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维护司法的利益;保护民主国家的国家安全。
 
日本宪法规定,凡是有损公序良俗的案件,经法官全体一致同意,可以不公开审理。
 
特殊证据保密制度
 
特殊证据保密制度主要包含特殊证人免证特权制度与和解信息保密制度。
 
特殊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美国保密制度规定了几个方面免于公开的特权。主要包括: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根据总统命令规定免于公开的特权;交易秘密和商业与金融信息的特权;人事、医疗以及类似的会损害个人隐私的文件特权;执法记录和信息特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信息和地质地理信息特权等等。
 
美国法律还确认了旨在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的特权。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特权包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特权;夫妻之间的特权;教士与信徒之间的特权;心理治疗医师与病人之间的特权。工商企业的工商秘密也受特权保护。
 
英国保密法也规定了类似的特权: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刑事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乃至事实上的配偶的特权等等。
 
和解信息保密制度。2001年的《美国统一调解法》规定调解之前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其内容包括:调解中的一切陈述享受不受损害的特权保护,在随后的程序中不得开示或被采纳作为证据使用;调解人有不被强迫向法院报告、作证的特权;违反保密义务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或被追诉。2010年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确认了和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的私密性,即使它被披露,也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法院机关保密制度
 
法院机关有严格的保密制度,韩国大法院制定的《秘密保护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定级制度。根据秘密的重要性和价值,《规则》将秘密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是泄露会导致外交关系中断并引发战争的国家防卫计划、情报活动及导致国防科学技术开发陷入危险的信息;二级是泄露会导致国家安全出现问题的信息;三级是泄露会使国家安全遭受损害的信息。
 
载体及复制规定。《规则》要求,应对涉密载体进行妥善保管,避免被盗、火灾、破损等情况,并防止非涉密人员接触。对涉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印制、雕刻、录音、摄像等制作时,需使用机关内部的设施设备;负责复制的人员应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对残留物进行清理。复制的涉密文件需与原文件使用相同的密级标志,并附上复印本编号。《规则》强调,密码及暗语材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复制。
 
涉密区域管理制度。涉密区域根据重要程度分为限制地域、限制区域和管制区域。限制地域是指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对一般人出入需要通过警卫员监视的地域。限制区域是指为保护国家秘密和重要设备及材料,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近,需设立出入限制的区域。管制区域是指非常重要的区域,禁止任何未经授权人员出入。《规则》要求,限制区域和管制区域的管理负责人应对此区域出入人员进行监视;值班人员应对此区域周围进行巡逻,判断有无异常。
 
法院人员保密制度
 
法院人员保密制度主要包括言语保密制度、载体保密制度、泄密事件调查制度。
 
言语保密制度。《美国法官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主要依据,也是惩戒法官的基础性依据。其中规定,法官不能发动、允许,或考虑单方面的交流,包括对悬而未决或即将解决的程序性问题的交流。法官不能披露或使用任何与审判责任义务无关的、在审判权之内获取的非公开信息。
 
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制度。韩国大法院《秘密保护规则》要求,在公务上如果不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就无法完成任务时,应在取得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各级机关负责人如果对于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没有明确的安全保密对策,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在携带涉密载体出游时,应将涉密载体委托给警察或安全机关人员保管;取回涉密载体时双方应确认涉密信息是否泄露。
 
泄密事件调查程序制度。韩国大法院《秘密保护规则》规定的泄密事件主要是:秘密信息的泄露或传播;秘密载体的遗失、被盗和损坏;管制区域和限制区域的非法入侵;涉密材料设施的破坏等。规则要求,泄密事件发生的机关负责人和当事人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内容和已采取的措施向法院行政处处长和相关机关通报。必须在泄密事件调查结束后才能予以公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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