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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思考

时间:  2013-11-24 14:06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思考

甘肃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侯效岐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定位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是党领导、监督、指导、协调、服务政法职能的集中体现。从其权力的来源上看,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属于党内监督范畴,而且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直接从事政法工作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是对政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的偏差、错误和不公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现象及行为进行的监督。从根本上说,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保障司法权威。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着自己的外在特点和内在规律,就其监督定位、监督对象、监督依据、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而言,与诸如纪检、人大、检察等其他机关的监督形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有其他权力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在现行权力监督体系中发挥着极其特殊的作用,是政治与法治的统一、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宏观与具体的统一、内部与外部的统一,具有监督责任重、监督起点高、监督及时性强、监督权威性大的特点。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现状

2011年,中央政法委会同中纪委、中组部等多部门颁发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对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协调等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这是对几十年来全国执法监督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执法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系统回答,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在多年的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我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逐渐得到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治理、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大协调和督办力度,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取得了法律、社会、政治和舆论层面的良好效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规程,有的还就案件协调、案件督办、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工作出台了专项制度。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政法各部门之间逐步形成了相互配合协作、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减少了瑕疵案和错案的发生;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形成了检查不办案、协调不取代、纠错不越位、监督不干扰,基本实现了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高度统一;执法干警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规范,减少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枉法案的发生。

但就目前我省执法监督工作而言,由于各类主客观因素,我省执法监督工作在思想认识、工作制度、能力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不适应、制度规范不适应、业务能力不适应等。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要求,我们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要有紧迫感,也要循序渐进,当前,主要应该从以下途径着手,努力推进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首先,要明确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责和工作范围。

一是明确监督对象。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二是确定监督重点。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不是大包大揽、面面俱到,而是根据执法活动的现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涉众型、敏感型、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升级,引起群众聚集、网络炒作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重大分歧,相互推诿扯皮,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交办、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案件;以及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和干警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是制定监督制度。党委政法委要及时总结推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经验,评查纠正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政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按程序正常进行。

四是充分利用监督结果。党委政法委在协助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核干部时,要将执法监督结果和干部管理相挂钩,把监督结果纳入政法部门领导管理体系,作为其工作是否称职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其次,要明确工作思路,增强监督实效。

执法检查是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目的是更好地了解政法部门的实际执法情况,发现、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委政法委可以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也可以派员参与政法各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确定执法检查重点。要采取适当的执法检查方式,比如明察暗访、社会调查、核查案卷、开展谈话等,并加强对执法检查结果的应用。

案件督办是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要通过转办、交办、组织核查等方式督办重点案件,减少和排除影响公正执法的因素,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政法委在督办案件时,既要防越位,也要防缺位,把握好规律,掌握好分寸。特别要建立健全案件督办内部立项审批、督办事项专人负责、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重大紧急事项限时报告等工作制度,充分运用所赋予的催办权、通报权、上报权、移送查处权,确保案件督办取得实效。

案件评查是近年来产生于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的创新举措。自2009年我省部署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以来,部分地方政法委抽调办案骨干,直接组织评查,突出评查重点,督促政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纠正突出执法问题,依法依纪倒查办案人员责任;对政法部门案件评查进行检查,组织政法部门相互交叉评查,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有益经验,严格遵循案件评查的组织、范围、标准、步骤、时限、结论运用等要素的操作程序,着力解决“由谁评查”、“评查什么”、“怎么评查”、“评查后怎么处理”等问题;要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处理,作为执法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和重要着力点来抓,借助个案评查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要紧密结合刑诉法的修改,主动发挥案件评查职能,积极督促和帮助政法部门协调解决及整改现存问题相关问题,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在我省正确、全面、准确、有效地贯彻落实。

来源:甘肃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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