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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处黑恶犯罪

时间:  2019-04-01 10:15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扫黑除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严惩,着力确保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强综合治理,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高站位谋划、高起点部署、高标准落实、高质量推进,积极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依法审结了一大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得到了沉重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扫黑除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通知》下发后,各级法院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筑牢思想基础,增强责任担当,发扬斗争精神,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党组书记、院长作为扫黑除恶第一责任人,认真研究部署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组织协调审判,真正将专项斗争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坚决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职责使命担当好、完成好。在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十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把打击锋芒对准盘踞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黑恶势力,充分展示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极大地鼓舞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坚定信心,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严惩,着力确保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是依法从严从快,重拳打击黑恶犯罪。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坚持精准发力、重点打击,出重拳、下重手,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用准用足用好法律,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将依法严惩方针切实贯彻到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之中,打掉了一大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团伙,着力形成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法活动大幅减少、营商环境持续向好、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激发的良好局面。同时,对各级挂牌督办的案件,注重把握时间节点,切实做到依法快审快结;注重用足用好刑罚措施,坚决摧毁黑恶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处置涉案财物,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确保扫黑除恶与“打财断血”相联动。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切实做到宽严有据。坚持“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防止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做到区别对待、轻重有别、罪刑相适应,确保扫黑除恶打得准、打得狠,真正取得实效。在判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恶势力头目、重要成员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对黑恶势力的一般成员,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底层和边缘成员,或者系初犯、偶犯等,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对虽参与实施了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者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确保宽严有据、宽严相济。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构成,既不简单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也不轻易把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拔高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三是落实“三项规程”,着力构筑“铁案工程”。 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刑事诉讼“三项规程”,无论认定定罪事实还是认定量刑事实,都强调坚持以按程序查证属实且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作为认定依据,努力将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认真落实指定辩护人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护人执业权利,真正发挥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着力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四是坚持联动融合,着力开展“打网破伞”。为增强专项斗争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分工负责、有效联动,以扫黑除恶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制度、重大问题报告机制等为平台,共同研究明确涉黑涉恶认定标准,统一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界限。严格落实“两个一律”要求,建立和落实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查否报告制度,积极畅通问题线索移交与查办反馈“双向通道”,对在审判期间发现的关系网、保护伞线索,及时作出移交处置。此外,还通过设立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举报电话,畅通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广泛收集涉黑涉恶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反映。
 
加强综合治理,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切实贯彻边扫边治边建原则,取得了各类违法犯罪发案率普遍再创新低、社会大局稳定局面不断巩固、公众安全感显著增强的良好成效。一是强化源头治理,不断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成效。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注重铲除黑恶势力“毒瘤”,同时也注重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枫桥经验”向城镇社区治理延伸,筑牢社会和谐稳定根基,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基层社会善治体系中的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二是强化全面治理,进一步形成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围之势。坚持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工作主线,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严厉打击涉众涉网、涉枪涉爆、盗骗抢、“食药环”、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相结合,借势依法严厉打击突出犯罪问题,促进防范化解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各种风险。三是强化正面宣传,着力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把宣传重点放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重大部署、重大战果上,通过报道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充分展示党和政府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有伞必打”的坚定决心,努力让扫黑除恶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促进增强公民法治意识,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骆锦勇)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3/28/content_153472.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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