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协商模式增强法律监督质效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黄金钟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秉承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做实做强法律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效果。为此,需要积极探索构建协商式的法律监督方式,通过柔性、合作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
所谓协商式法律监督,是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让被监督者理解、认同并主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构建协商式法律监督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必要性来看。对话协商式的监督方式,能够加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沟通交流,容易讲清楚法律监督的目的和价值所在,更能够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更有利于法律监督目的的实现。应该说,协商式法律监督是一种成本相对低的较优制度设计。
从可行性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制度是协商式法律监督可行性的政治基础,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都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协商的基础。
协商式法律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探索构建协商式法律监督模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要达成共识。双方都要真正从思想层面认识到法律监督是可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制度设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打破部门利益固化的藩篱,把法律监督工作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进行思考和谋划,充分认识到法律监督工作与行政执法、司法等工作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其次,检察机关要找准自身定位。检察机关不能以监督者自居,不要居高临下,更不可盛气凌人,要充分认识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仅仅是分工不同而已,都在承担和促进依法治国的职责,检察机关应以平和、友好的姿态进行监督。
再次,检察机关要与被监督者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沟通,加强交流。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把法律监督的道理讲清楚,让被监督者理解、支持监督;另一方面,要帮助被监督者发现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分析问题的根源和破解问题的对策,以真心换真心,让被监督者真正地感受到检察机关是在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从而自觉地接受监督。
最后,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协商监督机制。事前,检察机关要与被监督者进行沟通交流,主动上门走访、释法说理,充分听取被监督者的意见,争取达成共识。事中,要就监督的方式与被监督者进行充分的协商,能以诉前程序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动用诉讼程序,充分考虑被监督者可接受程度,尽最大可能节约司法资源。事后,要持续跟踪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帮助被监督者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协商式监督模式的有效运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要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必须要加强以监督能力为核心的业务能力建设,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和专业精神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二是要提高法律监督质量。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时,必须要把问题找准,提出的监督意见要精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达到让被监督者不得不去接受监督意见的效果。三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科学合理的考核促进协商监督的有效运行。
当然,协商式法律监督不是一厢情愿,如果被监督者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依法监督,同时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的支持,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2018/20180904/20180904_003/20180904_003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