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载体,刑事法官职业素养的直接反映,以及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的鲜活展示,当下刑事裁判文书在释法说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在“说不说”、“说什么”和“怎么说”三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提供了具有理论实践指导价值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尽管与人民法院其他类型的裁判文书相比,规范刑事裁判文书工作相对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但释法说理仍是不少刑事法官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刑事裁判文书同样存在着制作质量需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伴随经济社会和国家法治进步,大致经历了创制、变革、发展和完善四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主要侧重于对体例样式进行规范统一,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规范标准,而最近20年则更注重于通过阐明刑事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以增强刑事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提高刑事裁判结论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一直以来,刑事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弘扬国家法治的“金名片”、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公共品”,整体质量令人放心和满意,实践中除了因少数制作者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导致一些刑事裁判文书体例不规范、谬误校正不细致外,很少出现格调低下、风格“过火”的“另类”“奇葩”文书。当然,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载体,刑事法官职业素养的直接反映,以及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的鲜活展示,当下刑事裁判文书在释法说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在“说不说”、“说什么”和“怎么说”三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首先,关于“说不说”。也即哪些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要强化释法说理,哪些可以简化释法说理。根据《意见》第八条,应当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刑事案件包括:疑难、复杂的案件,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刑事案件等。因为这十类刑事案件或事实证据本身较为复杂,或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或裁判结论对被告人利害攸关,或需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期待,或在法理情协调融合上存在着认知差异,或个案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或法律含义不够明晰,或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等等,凭三言两语显然难以体现出司法裁判应有的说服力和权威性,而需要运用事理、法理、情理来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通过强化释法说理赢得控辩双方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的广泛认同。因此,“说不说”主要从必要性上考量,强化这些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旨在厘清案件事实证据、评析控辩双方意见分歧、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当然,对于《意见》第九条所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其他适宜简化说理的案件等,因这些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较为简单,控辩双方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不易发生认知偏差,因而对这些案件刑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就可以简化。
其次,关于“说什么”。“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意见》第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这也是对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尽管“说什么” 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现成的答案,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必须有针对性,应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说理,坚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不能不着边际、无病呻吟。依照《意见》并结合笔者经验判断,释法说理的重点在于:一是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应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来阐明事理,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按照证据规则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析认证,最终确认案件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二是对控辩双方意见的分析和认定,无论涉及事实证据认定还是涉及定罪量刑问题,只要控辩双方存在意见分歧,裁判文书就应当根据裁判结论用事理、法理、情理逐项回应争议焦点并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三是对裁判理由的论述,应结合控方指控和辩方意见,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法律解释,即运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论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问题;对于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应说明选择的理由;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的,要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最大限度彰显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权威性。同时,根据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需要,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与刑法、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等作为释法说理的理由和依据,通过既释明法理又讲明情理来增强刑事裁判结论的说服力。四是对二审或者再审刑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或者原审不同的,或者认为一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对一审或者原审已经详尽阐述理由且控辩双方无争议或者无新证据、新理由的事项,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再次,关于“怎么说”。“向谁说理”决定了“怎样说理”,一份高格调的裁判文书同时也应是一份优秀的法治教材,必须注重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力求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论证严密,分寸恰当、繁简适度,既体现法律的尺度,又体现司法的温度。“怎么说”其实就是一个文理问题。由于刑事裁判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刑罚权能否实现,具有维护国家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实现人权司法保障等多重功能,因此在“怎么说”问题上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其文理表达和说理效果更讲究,规范性和准确性标准更高。尽管《意见》针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方法技巧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了裁判文书“讲究文理”的技术规范标准,但在具体案件中“怎么说”还需以法官的智慧、学识、经验、思辨等司法能力为基础。比如,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时要分层阐明,先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将定案证据串联起来分析,再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确认案件事实,通过逻辑论证方法评析控辩双方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争议,使法官逻辑思辨过程变成社会的一般认知。再如,在释明法律适用问题时要精准到位,运用演绎推理将认定事实和证据“涵摄”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下,通过法律解释将一般性、抽象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具体化,并按照“法理情”逻辑规则对涉及定罪量刑的因素作出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评价。此外,在表述方式和风格上要保持平实理性品质,行文应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力求语句用词客观公正,文字表达清晰准确,用当事人和公众都能看得懂、理解得了的法律语言构建一篇观点鲜明、措辞适当的司法判决。特别是,根据《意见》第十五条,释法说理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骆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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