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可喜探索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陈柳裕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按照“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要求,积极探索非集中管辖法院诉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促进了行政争议高效、实质化解,助推了当地法治政府建设,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值得肯定和推广。
一、大力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符合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方向
大力开展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有利于创新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并确定了部分行政争议有限调解原则,为人民法院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布置了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促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裁决等制度”,同时提出要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贯彻落实。浙江省德清县探索成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集中发挥府院协作优势,大力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丰富了新内容。德清法院作为行政诉讼非集中管辖法院,在行政审判职能缺失的情况下,积极践行行政诉讼法立法价值追求,并主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改革文件精神,力争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显难能可贵。
二、大力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以行政争议为触发点的“官民矛盾纠纷”能否妥善化解,直接体现了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平台,积极推动健全行政争议排查化解机制,主动将调解受案范围提前至行政复议阶段,使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减少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有助于把行政争议控制并化解在源头。成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立足府院各自职能和优势的发挥,突出“一把手”办案的带头影响作用,共同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作为聚焦目标,积极发挥行政诉讼非集中管辖法院的司法调解职能,将行政争议化解贯穿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全过程,能够把行政矛盾纠纷实质地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通过参与行政争议化解,积极发挥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对在争议化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的行政执法问题,以司法建议形式,借助府院联席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更正,帮助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及改革难题的能力,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法治建设水平。德清法院通过诉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助推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为行政诉讼非集中管辖法院作出了有益示范。
三、大力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有助于加强行政诉讼与“三大机制”建设的对接
近年来,德清法院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深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大机制”建设,按照“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的思路,大力开展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充分发挥法院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加强行政诉讼与“三大机制”建设的对接工作,创新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减少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随着行政诉讼基本理念的重大变革,以明辨是非曲直、凸显权力对抗为特征的封闭对抗型的诉讼模式逐渐不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以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为特征的开放合作型诉讼模式日益兴起,行政审判正逐步由“是非曲直型”向“纠纷解决型”转变。德清法院应该充分发挥调解中心的作用,先行先试,创新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机制,积极探索构建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努力将调解中心塑造成为湖州地区行政诉讼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张“金名片”。
四、大力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有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关乎行政机关决策、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能否高效、妥善化解争议,直接影响到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感受。相比经过诉讼程序的裁判,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更能体现群众的参与感,也更能直接实现群众提起争议的目的。随着各地各领域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在努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期许的同时,往往容易忽略对个体权益的保障与尊重,衍生出大量的行政争议矛盾纠纷,严重影响到改革与法治的和谐并进,使得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实施大打折扣。大力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通过第一时间介入争议调解,消弭争议双方矛盾,截断矛盾进一步演化增长的时间,及时纠正行政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积极维护弥补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体现了争议双方的价值追求。支持和参与行政机关对各类行政争议特别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引导帮助争议双方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化解矛盾,符合法院的职能定位,体现了司法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8/16/content_14247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