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改革创新举措攻克送达难
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刘金洲
文书送达是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进度,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多,“送达难”成为继“执行难”之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又一个顽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和调解率,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送达难”的问题从根本上就是人难找的问题。在直接送达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送达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邻居等不愿意帮助工作人员带路认门,导致送达人员无法找到被送达人。二是由于部分要求送达的当事人不随同,当送达人员找到受送达人时,受送达人拒不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也拒不提供身份证明,而受送达人又无权强制其提供身份证,更不能将其带回法庭,导致诉讼文书送达困难。三是有些受送达人明明就在家里,但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开门,送达人员只能干着急。因此如何化解人难找这一难题,是攻克“送达难”问题的关键所在。
“送达难”形成的原因有基层群众法制意识淡薄、被送达人恶意规避诉讼、法院案多人少等等,攻克“送达难”的建议有以下几方面:
充分运用信息化,拓宽送达方式与渠道。一是利用电子送达提高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当前智能手机几乎全部普及,接收彩信、电子邮件已经是任何一部手机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大部分人每天还会将一部分时间用于在手机上发微信、聊QQ。而且我国当前的手机用户已经基本完成了实名认证,因而当前使用电子送达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而且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故我们可在立案时用好送达地址确认书,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添加电子送达选项,要求立案当事人准确填写QQ号、微信号等内容。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除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材料。
二是利用网络公告提升公告送达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故我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应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发挥网络公告成本低、速度快、受众广等优势,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公告送达工作质效。
建立基层联络员制度,形成“一村一网”全覆盖。一方面,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可借助基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较高威信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村干部、居委会主任或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人员聘为联络员或人民陪审员,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形成全方位的联络员覆盖体系。方便与每个基层村、社区取得联系,对一些不配合送达的当事人,可以提前联系当地基层组织,搞好情况摸底。另一方面,法官在送达时应注意选好送达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按照正常工作时间送达,受送达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落空。要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送达,打好时间差。
加强与邮政部门联系,配备专业化送达工作组。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与邮政部门的合作,选派一些业务素质高、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送达工作。邮政部门安排专人于固定时间段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集中送达”窗口办理邮件收寄及回执返还等工作,实现邮寄送达“专人专时专业”集约化管理。凡县域内投递不成功的,投递员将受送达人的具体位置及住宅照片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微信工作群或案件承办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投递员将标注何人拒收及拒收理由;受送达人家中无人的,投递员将标注临时外出、外出务工、迁居他处等详细情形,为案件承办人决定采取何种方式继续送达提供重要参考。以确保高效、快速、规范的送达,提高诉讼效率。
加大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使用量,提升司法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判或者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生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合理安排,适当使用好庭前会议、庭前交换证据等手段,在开庭之前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做好初步预判,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尽量当庭宣判,对案件事实稍显复杂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这样在宣判后,不管当事人是否来领取裁判文书、是否签收,都能视作已经送达,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同时通过当庭宣判体现出司法的权威性,有益于树立法院形象。
大力加强法制宣传,积极构建法治社会。在日常法制宣传活动和诉讼活动中,加大对法律文书送达的解释工作,向群众讲解签收法律文书是参加诉讼的必经程序,通过参加诉讼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教育群众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增强其主动接受法律文书的自觉性。给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给当事人树立法律意识,让当事人提供更为准确的对方当事人信息,以便更好地完成送达工作,也便于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