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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要强化庭审理念

时间:  2018-08-08 16:42
公诉工作要强化庭审理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王新环
 
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无疑,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为基本内容的公诉工作应强化庭审理念。
 
可以说,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日常办案中,我们常常发现,对于同一个案件甚至相同的证据,有时不同的公诉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意见,这或许源于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掌握不同。
 
公诉人的职业宗旨,主要是依据刑事法规定指控犯罪,根据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将确定的被告人交付法庭,使其受到公正的审判。诉讼,本质上是不知情的执法者探源事实真相的过程,而证据是认知事实的媒介,审查起诉的基础就在于对诉前收集、调取证据的合理审查与正确运用。检察官的诉前审查活动要考虑后位后序的法庭审判,要忠于事实,严格把握证据审查标准,形成合理、坚固的证据体系,以保证有罪者受到法律惩戒、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
 
证据规则决定事实认定者在解决事实问题时可以使用什么证据材料。在诸多证据中,通过细节,可以微观地还原现场。作出交付审判的起诉决定时,检察官要对犯罪行为作出理性的考虑、证据充分性的评估,要清楚起诉后的法庭裁判结果。检察官要发挥诉前程序的主导作用,以及法庭上完成证明犯罪的指控主体作用,需要用一系列的组合证据来说服法官,确信被告人具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对具有重要诉讼意义的被告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心态进行证明。检察官要考虑行为人对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认知程度,以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抑或送监执行。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熟知诉讼构造,遵循证据裁判规则要求。要非常清楚,在法庭上除遵守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外,应竭力用事实证据去说服合议庭。按照程序要求适时向法官解释自己的诉讼意见;通过对问题的缜密研判,使法官知晓指控的主要观点;交叉询问中,注意律师问答中隐含的内容。讯问、询问等法庭调查、分散辩论及法庭辩论都是主战场,法庭调查一般比集中辩论时间要长。法庭是展示证据、讲法论理、释疑解惑的地方,决不是不顾证据事实的道德审判。
 
公诉检察官追诉犯罪,既是办案人,也是释法说理责任的重要承担者。检察官应意识到自己在庭审中的角色定位,自己同样是庭审中的主角,要充分展示公诉人风采,树立检察官法律监督者的良好形象,指控语言要理性、文明、平和,所指控内容都应有证据支持。控辩平等对抗,要求检察官依法言法,立足法律适用、法理论证,去说服法官。法庭神圣,法庭的尊严就是法律的尊严。公诉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应该对法律抱有敬畏感。法庭角色的相互尊重,是良好法庭秩序的基础,法庭审理是控辩双方对证据展示质证,以理性、平和的语言辩诘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案件的处理充满智慧的运用、经验的积累,还有伦理操守的把控。
 
公诉犯罪是专业性很强而又需要诉讼策略的检控行为。指控犯罪的法庭上,与辩护律师的攻防转换中,公诉检察官所表现出的是沉着应变、气定神闲、严谨慎思,陈情事实、解读法律,以沉稳的语言娓娓道来,在法庭上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2018/20180806/20180806_003/20180806_003_1.htm)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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